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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人员考核办法范文(精选3篇)

时间:2022-12-21 02:51:38 考核办法 投诉建议

考核是一个汉语词汇,拼音是 kǎohé,意思是考试,考定核查。语出《颜氏家训·省事》“有一礼官,耻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事业人员考核办法范文(精选3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篇一】事业人员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准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绩效,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真实准确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以外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勤人员。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考核,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其岗位(职务)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涉及国家安全等特殊岗位人员的考核,由其单位制定特殊岗位人员考核办法,报主管部门审核后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级党委、政府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德,主要考核思想政治素质、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能,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能力,业务技术水平及管理能力的运用和发挥、业务知识更新、工作创新等情况。勤,主要考核公益服务意识、工作责任心、工作作风、工作态度等方面的表现。绩,主要考核完成聘用合同规定的工作数量、质量、效率和取得的社会效益,以及服务对象的满意度等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廉,主要考核廉洁自律、廉洁从业及遵章守纪方面情况。

第三章 考核标准

第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批准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的,考核内容应当包括聘用合同约定的两类岗位职责任务,以其主体岗位为考核重点。

第七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由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组织实施。

年度考核一般在当年年底或翌年初进行。

聘期考核一般在一个聘期结束前一个月进行,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不超过三个月的,根据情况可以合并进行,分别确定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结果。

第八条 事业单位要围绕考核内容,分别制定符合岗位实际需要、明确具体的考核标准。

第九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十条 管理人员(含领导人员)考核结果基本标准: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清正廉洁,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领导人员能出色完成岗位目标或任期目标。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领导人员能较好完成岗位目标或任期目标。

基本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业务较熟悉,工作态度端正,基本能够完成工作任务。领导人员能够完成岗位目标或任期目标。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领导人员不能完成岗位目标或任期目标。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结果基本标准:

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专业技术能力强或提高快,工作有创新,在科研、专业技术业务工作、新技术推广应用中成绩突出。

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能够履行岗位职责,无责任事故。

基本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较熟,基本能够履行岗位职责,无责任事故或重大失误。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

第十二条 工勤技能人员考核结果基本标准:

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

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无责任事故,注重劳动安全,能够履行岗位职责。

基本合格:政治思想表现较好,能够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业务较熟悉,工作责任心一般,基本能够履行岗位职责。

不合格: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忽视劳动安全规定,发生严重事故。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不超过事业单位参加年度考核人员总数的15%;对当年参加急难险重任务,承担重大工作项目完成任务突出的,或受省级以上集体奖励的,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可提高到20%;对单位较小、人数较少的单位,可由主管部门集中掌握使用优秀比例。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期考核以年度考核为基础,重点考核完成聘期工作目标的情况。

(一)合格等次条件:

1.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的;

2.完成聘用合同及岗位说明书规定的聘期任务。

(二)不合格等次条件:

1.聘期内年度考核结果曾被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

2.未完成聘用合同及岗位说明书规定的聘期任务。

第十五条 下列人员的年度考核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复转军人,由其接收单位进行考核。其复转前的情况,可参阅部队的鉴定,无其他问题者,一般当年应确定为合格等次;

(二)挂职锻炼人员,在挂职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考核等次。在挂职单位工作不足半年或挂职锻炼结束的当年,由原单位根据挂职单位提供的情况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

(三)因公负伤的工作人员,治疗和恢复时间六个月以上的免予考核,根据受伤前的工作表现确定考核等次。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四)公派学习、进修的人员,由派出单位依据学习、进修单位提供的情况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

(五) 初次就业人员在本年度试用期内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定考核等次,考核情况作为转正和定级的依据;

(六)非初次就业,本年度在单位工作累计满全年工作日的一半(含试用期)的,由其现所在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本年度在单位工作累计不满全年工作日的一半(含试用期)的,参加本单位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七)年度内未按规定参加培训的工作人员,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连续两年不参加培训的,不得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

(八)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参加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九)受处分的事业单位人员应当参加年度考核。其中,受行政警告处分的人员,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记过处分的人员,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从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十)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员,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确定其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

第四章 考核方法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行单位内部评议与服务对象评价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相结合的方法,由事业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平时考核一般采取绩效分析、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法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注重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完成重大任务时的表现进行跟踪考核。

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一般采取个人总结、绩效分析、部门内部评议、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综合评价等方法进行。

绩效分析主要通过有关统计数据,对工作人员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以及所产生的社会效益进行综合分析。绩效分析指标应当突出行业特点。

部门内部评议主要通过部门内部人员的评价,了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实际工作表现。一般采取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填写测评表等方式进行。

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主要通过服务对象的评价,了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服务态度等情况。一般采取无记名问卷调查、约谈走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

综合评价主要对个人总结、绩效分析、部门内部评议、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的结果和平时考核情况进行分析比较,客观公正地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作出评价。

第五章 考核程序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由本单位领导、人事纪检部门有关人员和工作人员代表组成的考核小组,制定考核工作方案;

(二)被考核人进行个人总结,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聘期)考核登记表;

(三)考核小组综合评价被考核人的绩效分析、部门内部评议、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结果;

(四)考核小组根据综合评价情况,提出考核结果等次建议;

(五)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考核等次,并对拟确定为优秀等次人员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六)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七)被考核人签字确认考核结果;

(八)单位人事部门将年度(聘期)考核登记表存档。

第六章 考核备案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主管部门要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结果录入到“吉林省人事综合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并形成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总结报告,连同汇总后的事业单位考核结果优秀人员备案名册、事业单位考核备案统计表、事业单位考核基本合格以下等次情况说明,按管理权限报送同级党委、政府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综合部门审核备案,兑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待遇。

第七章 结果使用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待遇、聘用、奖惩、培训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照有关规定增加薪级工资;

(二)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绩效工资;

(三)本年度计算为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

(四)聘期考核被确定为合格等次且岗位存续的,具备再次竞聘该岗位的资格;

(五)现聘岗位任职年限内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具有竞聘上一级岗位的相应任职年限资格;

(六)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奖金标准可参照优秀公务员奖励标准执行;

(七) 近两年连续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在参加岗位聘用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不增加薪级工资;

(二)相应扣减绩效工资;

(三)本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翌年不得聘用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四)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五)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向较低等级调整岗位。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不增加薪级工资;

(二)扣减绩效工资;

(三)本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翌年不得聘用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四)向较低等级调整岗位;

(五)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六)聘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四条 除第十五条第(五)、(六)项外,不参加年度考核或者参加考核不定等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增加薪级工资,相应扣减绩效工资,本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翌年不得聘用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号)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二十六条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关于印发的通知》(吉人字〔2006〕154号)同时废止。

【篇二】事业人员考核办法

各乡镇、县级机关各部门:

根据县委、县政府有关考核工作的要求,现将《安吉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组织本单位及下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学习,加强对考核工作的领导和督查。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安吉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

为了正确评价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的对象和要求

本办法考核对象包括:

(一)各乡镇、县属各部门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机关工勤人员和本级事业人员),不包括在职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二)各乡镇、县级机关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各行政机关垂直管理的站(所)工作人员参加乡镇(开发区)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上报其主管部门。

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年末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二、考核内容和标准

(一)考核内容以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二)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年终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平时考核分和年终考核分各占50%。

平时考核的基本做法:

1、建立职位(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各单位将年初确定的工作目标任务,逐一分解到每一职位(岗位)工作人员,明确完成工作任务的时限、数量和质量要求,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并作为考核的基本依据。

2、工作记实。各单位可根据岗位目标责任制制定平时工作记实制度,并加强指导与检查,每半年至少对工作人员平时工作进行一次检查评议,评议可实行等次或记分评价方法,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确定等次的重要依据。

3、日常监督检查。单位对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纪律、高效服务、依法行政、廉洁办事等情况进行督查。督查情况作为年度(绩效)考核确定等次的依据。

4、征求服务对象意见。根据不同职位和考核对象的情况,采用不同形式,征求社会、基层和服务对象的意见,把社会各界、基层单位和服务对象的意见作为考核工作人员效能的重要依据。

5、综合工作记实及日常督查情况和服务对象意见,年中、年末由单位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对被考核人平时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可采用等次或记分评价方法),评价成绩作为平时职位目标管理考核成绩。

6、建立年中民主测评制度。运用《安吉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测评表》(附件1),年中组织一次民主测评。

7、平时职位目标管理考核(平时工作考核)得分与年中民主测评得分之和的平均分为平时考核得分。

年终考核的基本做法:

1、自我总结。即被考核人对职位职责履行情况和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总结,填写《安吉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2)或《安吉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3)。

2、述职测评。工作人员的述职测评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实行群众评价、领导评价综合计分。群众评价占60%,领导评价占40%(测评表见附件1)。

年终考核分=群众评价分+领导评价分

(三)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考核排位及确定考核等次:

1、各单位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工作人员年度立体考核得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将被考核对象进行排序(新调入单位工作不满一年的人员参加考核,不列入排位)。依照考核排位,根据考核工作有关规定,确定考核等次。

优秀等次的人数比例,一般掌握在本单位参加考核人数(除副科实职以上干部外)的15%以内。效能机关考评、乡镇综合考核被评为一等奖的部门和乡镇,优秀等次比例可提高到20%。对拟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工作人员先在单位内进行公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年度考核一般应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

⑴年度考核民主评议为末1至2位,且量化测评分值在70分以下的或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基本称职、不称职票达30%以上的;

⑵无正当理由旷工连续超过3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10天的;

⑶无正当理由连续迟到、早退10次或一年内累计迟到早退在30次以上的;

⑷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公务员更新知识教育培训班或参加公务员培训补考不合格的;

⑸因直接责任事故造成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损失达1.5万元以上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⑹工作责任心不强,责任差错在2次以上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⑺上班时间经常脱岗、串门、搬弄是非、破坏团结、影响工作,经查证情况属实的;

⑻上班时间经常上网娱乐和炒股(基金)的。

⑼工作效率低,办事拖拉、推诿,服务态度不好,违反工作程序,在机关效能建设中被投诉2次以上且情况属实的;

⑽平时考核中被组织诫勉谈话2次以上的;

⑾当年度行政警告处分、党内警告处分的;

⑿其他应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年度考核一般应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⑴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分在55分以下的或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基本称职、不称职票数达40%以上,其中不称职票数占20%以上的;

⑵作风散漫、纪律松驰、经常迟到早退或上班时间经常办私事,经组织2次以上正式谈话、批评教育仍不改进的;

⑶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经教育仍拒绝参加考核的;

⑷在公众场合散布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⑸在外事活动或在业务工作中做出有损国家荣誉及尊严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⑹有贪污、盗窃、行贿、受贿、威胁、敲诈行为的,或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⑺因打架、酗酒闹事等严重违反社会公德,被有关部门处罚或告知本单位的;

⑻参与赌博、迷信、色情等活动,被有关部门处罚或告知本单位的;

⑼因主观原因完不成本职工作任务或达不到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制要求的;

⑽因责任事故造成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损失3万元以上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⑾工作责任心不强,责任差错在3次以上并造成后果的;

⑿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虚报、谎报成绩欺骗领导、群众,经查情况属实,造成不良影响的;

⒀违反纪律煽动群众集体上访的;

⒁在政治是非问题上立场动摇,参加非法组织或非法活动的;

⒂在执行公务活动中吃、拿、卡、要,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⒃工作效率低,办事拖拉、推诿,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或被群众投诉3次以上且情况属实的;

⒄当年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以上处分,错误性质较重的;

⒅上一年度被评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当年无明显改进的;

⒆其他应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

4、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工作人员,并由工作人员本人签署意见。

5、工作人员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6、各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情况于翌年二月底前按管理权限分别报送县委组织部或县人事局审核。审核内容为《安吉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审核表》(附件4)和《安吉县行政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排名表》(附件5)。同时将《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三、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1、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2)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3)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4)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5)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2、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2)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3)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4)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3、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2)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3)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4)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使用按上述规定执行。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的使用从其规定。

(三)组织人事部门和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效能告诫。

四、相关事宜

(一)新录用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二)转任或者调动的工作人员,由其转任或者调动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转任或者调动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当年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士官、随军家属参照本条执行

(三)挂职锻炼的工作人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工作人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四)参加县委县政府统一派遣“五百行动”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从其规定。

(五)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工作人员,不进行考核。

(六)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七)受处分的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2、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八)工作人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九)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十)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十一)各乡镇、县级机关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乡镇(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对其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加强领导和督查。

【篇三】事业人员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升政治和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公共服务效能,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各级各类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

下列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一)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各类企业举办的不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单位;

(三)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内的事业单位中有聘用合同、正式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的现有在册在职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第四条  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结合单位性质、岗位特点,按照规定的权限、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  各级党委、政府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或本系统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其岗位(职务)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涉及国家安全等特殊岗位工作人员的考核,由其单位制定特殊岗位人员考核办法,报主管部门审核后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实施要求、内容和程序

第六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和出勤情况。年度考核侧重考核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工作表现情况。聘期考核侧重考核聘期任务完成情况。

第七条  考核工作要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不同特点以及各等级岗位的不同要求,根据聘用合同约定的岗位职责任务以及工作标准,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以及接受教育培训的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主要考核完成聘用合同规定的工作数量、质量、效率以及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根据行业、岗位特点,可以包括服务对象的满意度。

廉,主要考核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第八条 考核方法一般采取个人总结、绩效分析、部门内部评议、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等方法进行。

绩效分析主要根据行业特点,通过有关统计指标和数据,对工作人员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以及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进行计算处理,形成量化结果。

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一般采取无记名问卷调查、约谈走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问卷调查根据行业特点,分为普查和抽查两种,意见分为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岗位职责及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按照各类岗位的不同特点和各等级岗位的不同要求,自行制定具体考核标准,并报主管部门核准。考核标准应尽量做到量化,不能量化的应表述明确、具体。

第九条  平时考核在日常工作中进行。

年度考核一般在每年年末或翌年1月初进行。对学校等具有行业特点的事业单位,可以按照学年进行年度考核。

对单位和个人已签订至退休的聘用合同的工作人员,可只组织实施年度考核。

第十条  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成立考核小组,制定公布考核方案,组织实施考核工作。考核小组由本单位负责人员、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人员、工作人员代表组成。考核小组成员按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二)被考核人员撰写个人总结,填写年度考核表或聘期考核表(见附件一、二)。

(三)事业单位内设部门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个人总结或者述职及具体工作表现,对部门所属工作人员提出综合评价和考核等次意见。

综合评价主要根据绩效分析、部门内部评议、单位民主测评、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结果和平时考核情况综合分析比较得出。

单位内设部门主管领导以上人员应进行公开述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考核。

(四)考核小组审议并确定考核等次建议。

(五)考核单位党委(党组或领导班子)或考核委员会集体研究确定考核等次。

(六)考核结果应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七)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员,并由被考核人员签署意见,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建立年度考核工作备案制度:年度考核结束时,各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如实填写《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备案呈报表》、《广东省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名册》、《广东省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基本合格等次人员名册》、《广东省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不合格等次人员名册》、《广东省事业单位不参加年度考核人员名册》(分别见附件三、四、五、六、七),按干部管理权限归口报同级党委、政府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经同级党委、政府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后,各单位应当将《广东省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被考核人员本人档案,并及时按照考核结果兑现有关待遇。

各级党委、政府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应将所辖区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结果综合汇总后归口向上级党委、政府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呈报备案。

第三章 考核结果的确定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一)优秀:德、能、勤、绩、廉表现突出,全面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完成聘用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取得显著成绩。

(二)合格:德、能、勤、绩、廉表现较好,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全面完成聘用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

(三)基本合格:德、能、勤、绩、廉表现一般,基本履行岗位职责、基本完成聘用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

(四)不合格:德、能、勤、绩、廉表现较差,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不能完成聘用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或者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贪腐等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第十三条  考核年度内获得记功及以上奖励的,年度考核一般应当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不超过事业单位参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员总人数的15%,最多不超过20%。当年在综合性评比中被授予荣誉称号,或中央部委、省委省政府给予“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的,该单位优秀等次的人数可控制在实际参加考核总人数的25%以内。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比例应分开计算。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比例应按岗位类别分开计算。对工作人员少于30人的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可统筹组织实施所属事业单位的年度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  聘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一)优秀等次的基本条件是:

1、全面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完成聘用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成绩显著,且除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情况外,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2、除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情况外,年度考核均获得优秀等次的,一般应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合格等次的基本条件是:

1、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在聘期内完成聘用合同约定的目标任务。

2、聘期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的,一般应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

(三)不合格等次。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1、聘期内未完成聘用合同规定的目标任务。

2、同一聘期内超过一半的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

(四)聘期为一年的,考核结果根据聘期表现情况直接确定等次。

(五)聘期考核结果与奖惩情况相挂钩。聘期内曾获得记功以上奖励的,聘期考核一般应当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聘期内曾受降低岗位等级聘用(撤职)处分的,聘期考核可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六条  下列人员的年度考核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首次就业的工作人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考核情况只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二)非首次就业,本年度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累计不满全年工作日的一半的(含试用期),不参加年度考核。但其中因公伤病假、女性工作人员产假及哺乳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参加年度考核,一般确定为合格等次。

(三)非首次就业,本年度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累计满全年工作日一半的(含试用期),由其现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四)派出学习、培训、扶贫或者执行其他任务的工作人员,除特殊规定外,一般由派出单位根据其学习、培训或服务单位提供的表现情况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挂职锻炼人员在挂职期间的考核,由挂聘单位负责,结果抄送派出单位。挂职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负责考核。

(五)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没有问题的,按规定补定年度考核等次。

(六)事业单位受处分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但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2、受记过、降低岗位等级聘用(撤职)处分当年,年度考核结果应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受处分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从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七)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员,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确定其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照有关规定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和计发绩效工资;

(二)本年度计算为竞聘更高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

(三)年度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单位可按本人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数额计发一次性奖金。

第十八条  除首次就业的人员外,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年度不计算为竞聘更高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

(三)薪级工资不予晋升;

(四)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一般应调整其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培训;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一般应调整其岗位。如不服从组织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聘期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且岗位存续的,如工作人员提出续订聘用合同,事业单位原则上应当与其续订,聘用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聘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可以不与其续订聘用合同,或按聘用合同约定处理。

实行领导岗位任期制的,其续聘事宜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复核、申诉与纪律

第二十条  对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工作人员,可自接到考核结果书面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考核单位或主管部门申请复核,考核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本人。

第二十一条  对复核结果不服的人员,可以自接到复核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党委或政府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其单位和本人。

第二十二条  申诉人申诉期间,不影响原考核结果执行。

经有关部门核查后,考核结果如有变动的,按照复核结果补办相关待遇。

第二十三条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对机关工勤人员,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自行开展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工作。

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结果于每年3月15日前归口报送同级党委、政府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聘期考核结果按批次归口报送同级党委、政府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各级党委、政府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本地区统计汇总后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备案呈报表归口报送上级党委、政府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按学年进行年度考核的,年度考核结果于每学年结束后两个月内,按干部管理权限归口报送同级党委、政府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粤人任〔1995〕19号)和《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任〔1998〕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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