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办法 手机站

辅警考核办法范文(精选四篇)

时间:2023-07-25 20:17:01 考核办法 投诉建议

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又称辅警、警务辅助人员。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辅警考核办法范文(精选四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篇: 辅警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全面、公正、合理的评价全局警务辅助人员在队伍建设业务工作方面的表现,促进警务辅助人员队伍的良性发展。参照《xxx公安局辅警管理暂行办法》及我局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队伍实际,特制定以下考核细则。

第二条 局辅警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辅警办”)是全局辅警管理工作的指导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局辅警的考核工作。考核对象为我局统招辅警。

第三条 辅警的考核和薪酬分配遵循“客观公正、奖惩分明、分级分类、简便易行”的原则,考核实行平时考核与年度绩效考评相结合、考核业务实绩与现实表现相结合,综合评定考核等次和确定薪酬。

第二章 分级分类

第四条 辅警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两大序列,其中,文职辅警分为办公文员、窗口服务、技术技能三类;勤务辅警分为巡逻处突、路面交通管理、110处警、监管看管、其他执法辅助五类。依此情况,将全局辅警按照警种的不同划分为六大类,分别为综合管理部门类(局直单位)、刑侦大队类(刑侦大队及下属中队)、交通管理类(交警大队及下属中队)、派出所类(xxx个派出所)、巡逻处突类(xx大队和xxx大队)、监管类(看守所和拘留所)。

第五条 根据工作年限、工作绩效和年度考核结果,确定辅警层级,由低至高依次为试用期辅警、七级辅警、六级辅警、五级辅警、四级辅警、三级辅警、二级辅警、一级辅警。试用期满,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者,确定为七级辅警,七至四级实行年限晋升,每三年晋升一级;四至一级实行择优晋升,择优晋升一级的年限不得少于四年。

第三章 绩效考核

第六条 辅警考核分为月考核、半年考核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由辅警办协调各业务口进行考核,月考核和半年考核由各牵头单位协调各单位进行考核(同时进行体能考核)。综合管理部门类由局辅警办牵头负责,刑侦大队类由刑侦大队负责,交通管理类由交警大队负责,派出所类由治安大队牵头负责,巡逻处突类由反恐大队牵头负责,监管类由看守所负责。

第七条 考核以辅警岗位职责制及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察德、能、勤、绩、廉,重点突出工作实绩的考核。

德,使之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果。

廉,是指遵纪守章、廉洁等情况。

第八条 每月对辅警完成岗位职责制及工作任务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按照百分制进行,分为A、B、C、D四个等次,其中A等不得多于总人数的15%。年度考核时,在综合分析月度实绩考核和总体表现的基础上确定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不得超过总人数的15%,且月度考核至少有四个A。年度考核最终成绩中,月考核成绩占总成绩的20%,半年考核成绩占总成绩的30%,年终考核占总成绩的50%。年度考核后考核成绩及等次在局网页进行公示。

第九条 考核标准

(一)确定为月度实绩考核A等或年度绩效考评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思想政治素质高;

②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③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实绩突出;

④严格遵守单位工作纪律和工作制度,廉洁好。

(二)确定为月度实绩考核B等或年度绩效考评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②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③工作责任心较强,工作积极,作风较好,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④遵守单位工作纪律和工作制度,廉洁较好。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月度实绩考核C等或年度绩效考评基本合格等次:

①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②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③工作责任心一般,或作风存在明显不足,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④不能较好的遵守单位工作纪律和工作制度,廉洁方面存在不足;

⑤其他应确定为C等或基本合格等次的情况。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月度实绩考核D等或年度绩效考评不合格等次:

①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②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③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

④违反单位工作纪律和工作制度,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⑤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⑥其他应确定为D等或不合格等次的情况。

(五)当月因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月度半个月的,不参加月度实绩考核;当年因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参加年度绩效考评。

一票否决:

1、在执勤中收黑钱,充当违法人员保护伞的。

2、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行政拘留处罚、刑事处罚的。

3、违反规定执勤、单独执法,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严重影响的。

4、负面舆情和恶劣社会影响的。

5、一年内月考核累计三次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6、其他严重违法违纪,受到纪委监委纪律处分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一律报xx局政治处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章 队伍建设

第十条 思想政治。以党建创队建,加强思想建设。积极参加党内生活,认真记录民主生活会,一月一次,少一次,扣2分;严格服从领导工作安排,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事务,对不服从安排的人员,扣5分,蛮横顶撞的,扣20分。

第十一条 清正廉洁。全力协助民警秉公执法,不徇私舞弊,不弄虚作假,不吃拿卡要,发现一次,扣10分,并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 工作纪律。违反保密纪律规定的,包括内网计算机、数字证书使用,错误使用导致严重后果的,发现一次,扣10分,并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 爱岗敬业。遵循干一行爱一行的原则,全力推进本单位公安工作的发展与稳定,以一周未期,撰写工作日志,一月四次,少一次,扣1分。

第十四条 热情服务。在日常工作中,为民办好事,被人民群众锦旗表扬或书信表扬的,加3分;作风粗暴、态度冷漠、语言生硬、行为蛮横的,扣5分。

第十五条 警容风纪。严格着装规范,保持警容严整,严禁警便混穿,规范佩戴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上岗证等,对未佩戴或佩戴错误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十六条 仪容仪表。公安作为服务单位,必须做好仪容仪表,头发应该保持整洁,非特殊任务需要,不得染彩发,卷发,蓄胡须,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化浓妆,不得纹身,不得着警服在腰间佩戴钥匙,发现一次,扣1分。

第十七条 举止得体。公安机关作为国家暴力机关,必须注重个人行为,着警服或者执行公务时,不得边走边吃东西,不得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禁烟场所吸烟,不得插兜、搭肩等,不得嬉戏打闹、高声喧哗,发现一次,扣1分。

第十八条 教育训练。积极参加各类培训,认真完成各项培训,对无故不参加,迟到,早退的人员,发现一次,扣2分;强化素能,增强体魄,对体能成绩排名后五位的,最后一名扣10分,倒数第二名扣8分,以此类推;每周指派专人负责,坚持晨练,并制定签到册,一周未达到两次的,扣2分。

第十九条 内务管理。注重办公环境,保持坏境卫生,内务卫生检查不合格的,物品摆放不整齐的,卫生“脏、乱、差”的,扣2分。

第二十条 考勤制度。上班或值班备勤期间,各单位制作签到册,设置签到,时间,去向,对迟到、早退的人员,发现一次,扣2分。连续三天或每月累计达到5天以上者,再扣10分;脱岗、窜岗、擅自换岗,上班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扣5分;值班备勤期间不得饮酒,保持着装规范,时刻待命,对违规人员,发现一次,扣1分;全体辅警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因工作需要发现通讯不畅,扣2分(特殊情况除外);因通讯不畅导致不能参加处突备勤的,扣10分,节假日或重大安保活动期间外出主城区必须向分管领导报告,非因公原因不能按规定到达指定位置的,扣5分,三次以上未达到指定位置的做辞退处理;月度考核无迟到、早退、旷工等现象的,加3分。

第二十一条 会议纪律。参加班前会、讲座、座谈会等会议中,在会场来回走动,大声喧哗,手机响铃的,发现一次,扣1分;各单位组织会议时,准时参加并做好会议记录,未做记录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二十二条 警车使用。严格警车使用管理规定,辅警驾车时,车内必须有民警带队,发现一次,扣2分。

第二十三条 请假制度。严格按照请假制度,履行请假手续,一律不准请霸王假、电话假,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的,扣5分,未履行请假手续且不上班的,发现一次,按照旷工处理,扣10分,每月请假不得超过5天(婚假、产假、陪护假除外);每月旷工超过3次,予以辞退;对于进入紧急状态或者工作需要时,除特殊情况外,应当立即返回单位,未到岗的,扣2分。

第二十四条 销假制度。严格按照销假制度,履行销假手续,不按规定履行销假手续的,扣5分,请假时间已到但仍不上班的,发现一次,按照旷工处理,扣10分。

第二十五条 勤俭节约。全体辅警应该发扬艰苦朴素的风格,下班后办公关闭电脑和设备;在餐厅就餐时,要按量取食,不得浪费食物,发现一次,扣2分。

第二十六条 警务保障。因保管不善造成单警装备、执法记录仪、肩灯等设备损坏或丢失的,除照价赔偿外,扣3分。

第二十七条 突出贡献。在入户调查时,主动为孤寡老人、残疾人、军烈家属等特殊困难群众上门服务,主动帮助的,加1分(以实际照片为准);为局作出突出贡献,被上级部门表扬的,加3分;辅警在日常工作中,撰写经验材料、论文、新闻稿件等被xx市局或xx市委市政府采用的,加3分;被xxx市局以上单位或市级媒体采用的,加5分;在大型安保或追捕逃犯中,机智勇敢、表现突出的,加10分;

第二十八条 从优待警。年度考核达到6次以上优秀的,优先推荐入党及以训代奖。

第二十九条 以上行为,被市局相关单位检查发现的,按原分值的2倍扣分,被省厅相关单位检查发现的,按原分值的3倍扣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影响的,视情节予以辞退或追究责任。

第五章 业务工作

业务考核细则标准分为派出所、刑侦、交警、反恐巡特警、监管、局直。具体见附件。

第六章 考核结果运用

1、月考核结果直接与每月绩效奖挂钩,依据上月绩效等次发放本月绩效奖,优秀xxx元,合格xxx元,基本合格xxx元,不合格无绩效奖。

2、年度考核后,根据年度考核情况来年进行工资的调整。凡年度考核基本合格以上辅警,从次年一月份起每年递增工作年限工资。

3、每年考核结果(最终得分)将全局警务辅助人员分为一类辅警、二类辅警、三类辅警、四类辅警、五类辅警。一类辅警占总辅警人数的5%,二类辅警占总辅警人数的15%,三类辅警占总辅警人数的25%,四类辅警占总辅警人数的53%,五类辅警占2%。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层级考核的主要依据,全局警务辅助人员每年评定一次层级,一类辅警从考核优秀人员中产生。每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的计算工龄1年,优秀的按年计算工龄。被评为一类辅警的人员优先纳入入党候选人名单。

一类辅警可享受与在职民警同样的从优待警举措(外出学习、体检等),二类辅警可享受体检、带薪休假、子女夏令营等从优待警举措、三类辅警可享受带薪休假、子女夏令营等部分从优待警举措、四类辅警除年休假外不享受其他从优待警举措。五类辅警直接确定为淘汰对象,通知劳务派遣公司与其解除劳务合同。

第二篇: 辅警考核办法

1.纪律规范考评

根据干部遵守机关各项管理制度以及干部行为规范情况实行考评。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2分:

①无故上班迟到或下班早退的;

②上班时间打牌、玩游戏、聊天、看电影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的;

③出现随地吐痰,乱丢烟头、纸屑,乱倒茶叶渣等不良卫生行为的;

④办公室内环境卫生不整洁的;

⑤侵占、浪费和损坏公共资源的(长明灯、长流水、电器不关等);

⑥不遵守学习、会议纪律的;

⑦上班不注重仪表的(穿拖鞋、背心上班,男同志留长发、长胡子等)。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4分:

①未经请假不参加各级统一组织的学习、会议或参加后中途不请假缺席的;

②值班人员值班擅自离岗的;

③没有完成领导交办任务的。

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6分:

①节假日值班期间缺岗或未按值班要求履行好值班职责的;

②旷工一天的(无故迟到、早退1小时的视作旷工1天);

③不服从领导安排工作的;

④工作没有按期办结、没有客观原因的;

⑤外出办公弄虚作假的;

⑥其他贻误工作并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

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10分:

①参与赌博的;

②干部工作作风、态度或其他不良行为经查实的;

③值班人员缺岗或没有履行好职责,造成机关大楼发生安全事故的;

④违反规定或其他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

考评以检查组成员检查为主,领导班子和各委室协助检查;采取经常性考核(每月不少于2次)与抽检相结合。考评结果在下一个月5日前书面报领导小组。

第三篇: 辅警考核办法

为加强永宁县公安局辅警队伍管理,严格组织纪律性,完善规章制度,充分调动队员积极性,加大治安防控力度,发挥治安工作中应有的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一、加、扣分标准

1、上班擅自迟到、早退,每次扣1分;

2、上班时间到岗不到位或上岗睡觉、打瞌睡、擅自离岗的,每次扣2分;

3、不按规定着装、携装或警容不端正的,发现一次扣1分(包括制便混穿、衣冠不整、敞胸露怀有损形象的);

4、事先不办理请假手续休息的(特殊情况须提前用电话请假,事后补办书面请假手续),按旷工处理,扣5分;

5、工作期间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影响或被投诉的,经查实,每次扣5分,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扣10分,带班组长未及时劝阻的,扣3分;

6、不服从领导命令和工作安排的、不听从指挥,组织观念不强的,每次扣5—10分,应对紧急状态,无故不准时到岗的,每次扣6分,无故不参加的扣10分;

7、工作期间饮酒、酒后驾车、无证驾驶机动车辆的扣10分;

8、工作责任心不强,发生责任差错的,每次扣2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扣5—10分;

9、非客观原因,装备损坏或丢失的扣2—3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扣5—10分;

10、在辖区内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治安拘留1名加5分,刑事拘留1名加10分;

11、有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视情扣1—5分,情节严重的,扣5—10分。

二、奖惩标准

1、每扣1分的,扣月考核工资20元,扣2分的扣月考核工资40元,以此类推,截止月考核工资150元扣完为止。

2、累计被扣分满10分的,作辞退或开除处理。

3、组长被累计扣分满7分的,撤销其组长的职务。

4、在辖区内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治安拘留1名奖励200元,刑事拘留1名奖励1000元,公安部网上逃犯1名奖励2000元。

  三、本办法考核采取每月考核和日常抽考相结合。

第四篇: 辅警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安辅警队伍管理,客观公正的评价公安辅警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绩效,督促和激励辅警人员提高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全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使用工作的实施意见》、《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政策及规定,结合全局辅警人员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安辅警人员绩效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实行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体在编在岗的辅警人员。

第二章考核内容及方法

第四条辅警人员绩效考核主要是对辅警的思想政治、遵章守纪、履职能力、工作绩效、创新工作及工作中的过错等情况的全面考核。

(一)思想政治。具体指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上级决定的执行力情况,及其个人品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方面的表现(10分)。

(二)责任心和敬业精神。具体指工作责任心,敬业奉献精神,担当意识,团结协作和相互配合意识及其工作努力程度等方面的表现(10分)。

(三)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具体指个人专业理论知识的学习能力,处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适应岗位职责工作要求的能力(10分)。

(四)遵规守纪。具体指依法行政,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各级公安机关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10分)。

(五)履行岗位职责主要指根据辅警工作岗位分类,应履行的工作职责、承担的工作任务和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效果(60分)。

(六)创新工作是指年度工作中典型经验和创新做法,被区公安厅、市公安局和县(市)、区分局肯定和认可,对公安工作起到积极推动作用的。

(七)过错是指个人因失职、失信、失误、泄密或不遵守工作纪律,工作不作为、乱作为,影响工作秩序、质量、效率和公安机关形象,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被各级各部门批评、问责和纪律处分的。

第五条辅警人员绩效考核采取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月度考核成绩=共性部分分数(100分﹣扣分值+加分值)×40%+业务工作部分分数(100分﹣扣分值+加分值)×60%;年度考核成绩=(理论考试分数×40%+体能测试分数×30%+警务实战技能测试分数×30%)×40%+全年月度考核平均分数×60%。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成绩均不得高于100分。

第六条月度绩效考核内容分为共性部分和业务工作部分。共性部分内容由县局制定统一考核标准,各用人单位可自行再细化;业务工作部分内容由各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实绩,结合辅警人员工作岗位分类、应履行的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成效等自行分别制定考核标准,并报政工室备案。

第七条共性部分包括遵章守纪、警容风纪、内务管理、教育训练、创新工作、表彰奖励等内容。

(一)辅警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扣除相应分值:

1.因工作过错等原因被问责、警示谈话或诫勉谈话的,每次扣30分;

2.因工作原因被县局点名批评、通报批评或督察通报的,每次扣20分;

3.对安排部署的工作任务有抵触或执行工作任务不力的,每次扣20分;

4.违反保密管理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每次扣20分;

5.无故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情形的,每次扣20分;

6.协助公安民警值班、备勤、执勤时擅离岗位的,每次扣20分;

7.单独执法执勤或在无民警带领下接处警的,每次扣20分;

8.工作中对群众有“冷、硬、横、推”现象发生,引起群众不满或工作效率低、服务质量差引起群众投诉经查证属实的,每次扣15分;

9.无故不参加单位组织的学习、会议、教育训练等集体活动,团结协作精神差的,每次扣10分;

10.教育训练考核不合格的,每次扣10分;

11.私自将统一配发的辅警人员制服、标志标识、工作证件等转借、赠送他人的,每次扣10分;

12.违反规定使用或损坏警用器械、标识或公共财物的,每次扣5分;

13.故意损毁、丢失辅警制服、标志标识和工作证件的,每次扣5分;

14.有迟到、早退情形的,每次扣5分;

15.工作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活动的,每次扣5分;

16.工作时间不按规定着装的,每次扣5分;

17.办公区域、宿舍内务卫生脏、乱、差的,每次扣5分;

18.请事假的,每天扣3分;

19.请病假的,每天扣1分;

20.违反其他相关规定,视情节扣除相应分值。

(二)辅警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增加相应分值:

1.严格遵守纪律,忠实履行职责,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每次加10分;

2.因工作成绩突出或乐于助人、见义勇为等行为,受到群众褒奖或被新闻媒体表扬的(有文字、图片佐证),每次加10分;

3.在本职岗位上因工作成绩突出,受到上级、本级公安机关表彰或通报表扬的(有文件、证书佐证),每次加10分;

4.工作中勇于探索、刻苦钻研,创新好方法、好经验对公安工作起到积极推动作用的,每次加10分;

5.其他相关规定可以加分的,增加相应分值。

第三章考核的程序

第八条月度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填表和述职:辅警人员个人对本月完成工作任务、奖惩等情况进行小结,填写《永宁县公安局辅警人员月度考核登记表》(附件一),并在本单位进行述职;

(二)评议和认定:各单位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结合该辅警人员当月工作实绩,综合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考勤情况等进行评议认定;

(三)赋分和公示:对认定的实绩,由单位负责人赋分,并在《永宁县公安局辅警人员月度考核登记表》上签署评价意见后,在本单位予以公示,期限为3天;

(四)审核和备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被考核人可在公示期内向本单位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复核申请,领导小组签署复核意见,复核意见为最终结果;没有异议的,及时向政工室反馈考核情况,存入个人档案备查。

辅警月考核结果既作为当月核发绩效工资的主要依据,又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月度考核时间为上月的15日至当月的16日。各单位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应在当月14日前完成考核工作,17日前将考核结果汇总报县局政工监督室。

第九条年度考核由政工室合理安排时间,统一组织全体辅警人员进行理论考试、体能测试、警务实战技能测试及全年工作评价,统计汇总各项成绩,按相应比例计算辅警人员年度考核最终成绩,填写《永宁县公安局辅警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后发回各单位;对考核结果无异议的,由单位负责人和辅警本人在《永宁县公安局辅警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二)上签署意见并盖章交回政工室,存入本人档案备查;有异议的,被考核人应及时提出复核申请。考核等次在合格以下的,单位负责人须填写履行职责的不足及过错。

第四章考核等次的确定

第十条依据辅警人员绩效考核分值,从高到低确定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90分以上)、合格(80-89分)、基本合格(60-79分)、不合格(59分以下)。以上所设分数均包含本数。

第十一条辅警人员绩效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为15%,“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比例原则上为5%。

辅警人数在10人以上的单位,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优秀”和“不合格”人数根据本单位当月参加考核辅警总人数,依照相应比例四舍五入计算;辅警人数在3人以下的单位,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与辅警人数小于3人的单位合并进行考核,“优秀”和“不合格”人数根据合并单位当月参加考核辅警总人数,依照相应比例四舍五入计算。以上所设人数均包含本数。

第十二条特殊情况等次的确定

(一)新招聘辅警人员在试用期内参加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均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二)当月事假累计超过7天的,月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等次;全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三)当月病假累计超过10天的,月度考核评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累计超过15天的,不参加月度考核;全年病假累计超过90天的,年度考核评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累计超过120天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四)因公伤残的辅警人员,所在单位须及时向政工室备案。因工伤残的辅警人员住院治疗和出院休养,当月累计超过15天的,不参加月度考核,参照“基本合格”等次核发绩效工资;当年累计超过180天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五)有违反纪律作风方面规定的,月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

(六)本年内,因工作过错等原因被问责、警示谈话或诫勉谈话的,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

(七)在教育培训考核中不合格的,等次评定具体依照《永宁县公安局辅警人员管理规定》第八章第六节确定;

(八)上述所设天数均包含本数。

第五章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三条辅警人员月度考核结果既作为核发当月绩效工资的主要依据,又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月度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的,除核发基本绩效工资,另发奖励绩效300元;评定为“合格”等次的,核发基本绩效工资;评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核发50%绩效工资;评定为“不合格”等次或不确定等次的,不予核发绩效工资。不参加月度考核的,不予核发绩效工资(因公伤残情况除外)。

第十四条辅警人员年度考核作为奖惩、晋升层级、劳动合同续签或退回劳务派遣机构的重要依据。连续五年评定为“合格”等次的,自然晋升级别;同一层级,连续两年评定为“优秀”等次的,提前一年晋升级别;连续三年评定为“优秀”等次的,提前两年晋升级别;评定为“基本合格”的,推迟一年晋升级别;因病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当年暂停计算晋升级别年限;因公伤残连续两年不参加年度考核的,自第二年起暂停计算晋升级别年限。年度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的,作为年度优秀辅警评选候选人。

第十五条本年内,月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等次连续两次或累计达三次的,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等次或连续两年评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均予以退回劳务派遣机构。

第六章考核组织领导与纪律

第十六条县局成立由县局党委副书记、政委任组长,政工、纪检、法制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辅警人员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政工室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局辅警人员绩效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检查督导等事务。

各用人单位是实施本单位辅警人员绩效考核的主体,也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全面主持考核工作,并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各用人单位还应指定一名分管负责人或民警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第十七条县局辅警人员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期对各用人单位辅警人员绩效考核工作进行考核指导和督导抽查。

第十八条各用人单位须每季度向县局辅警人员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辅警人员绩效考核汇总情况。

第十九条各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上报本单位辅警人员月度考核结果的,停发该单位当月全体辅警人员绩效工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辅警人员绩效考核细则并负责考核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县局辅警人员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辅警人员绩效考核办法予以废止。

《辅警考核办法范文(精选四篇).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辅警考核办法范文(精选四篇)】相关文章:

辅警人员考核办法三篇02-20

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办法范文(精选3篇)11-16

绩效管理有哪些考核办法【5篇】11-12

村干部奖惩考核办法范文(精选5篇)11-06

办公室绩效考核办法细则(锦集5篇)09-23

关于党员先锋岗标准及考核办法【三篇】08-04

辅警考核办法范文(精选四篇)07-25

公司绩效考核办法及实施细则(通用4篇)07-12

物业公司绩效考核办法及实施细则精选三篇05-11

督查工作考核办法【汇编四篇】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