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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哪几种】民事纠纷的解决方法有哪几种

时间:2019-01-07 19:33:50 基础英语 投诉建议

  在现实生活中,人与人之间往往会产生矛盾,导致民事纠纷。下面是烟花美文网小编为你精心推荐的民事纠纷的解决方法,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的解决方法

  协商解决。主要是指发生纠纷的双方,在经过充分的交流和沟通之后,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协商解决纠纷和分歧。

  协商解决的优点很明显,程序简单,灵活多变,双方都能接受,达成和解,效果较好。缺点就是民事纠纷的发生可能反复多变,所以在和解之后,需要达成协议,确保协商的结果

  调解解决。在有关组织,公安局,司法局或者某个中间人的主持下,双方都能够平心静气,互相理解,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促使纠纷的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完成纠纷的解决。

  这个方法的优点是,能够比较大的节约社会上的司法资源,而且形式灵活多变,处理纠纷快捷,便利,而且没有什么其他后果,协议执行效果好,后续纠纷几率很低

  诉讼解决。是指 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这里面就涉及诉讼双方,律师,法官,法院的司法评判,双方各自的举证,证据,法官最后的判决

  诉讼解决的优点很明显,客观性,追求证据客观性;合法性,合乎法律;但是诉讼解决也有明显的缺点,耗时费力,花钱多, 周期长,结果合法,但是不一定能够合理,合乎道德

  仲裁解决,发生纠纷的当事人根据达成的冲裁协议或者条款,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仲裁机构审理,做出客观性的裁决,最后当事人对裁决结果执行或者人民法院或其他仲裁机构申请强制执行,从而解决纠纷。

  仲裁解决的优点很明显,就是法律执行的强制性,客观性,而且仲裁机构的专业性,能够确保裁决的公正。缺点也很明显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决定了它的权威性和不容置疑的特质,仲裁的范围有限,面相对窄。

  民事纠纷的调解方法

  一、态度和蔼,把握调解主动权:对待当事人要态度和蔼,让当事人对你有一种亲近感,让当事人打消对你的顾虑,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当事人才会跟你说实话。立案时就要了解当事人的诉求,以聊天的方式了解当事人情况,摸清当事人的心理,了解当事人想什么,要做什么,做到知己知彼,占据主动,调解时才知道该从何处入手做好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但在立案中说话不能太随意,热情接待中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观点和立场,当事人急你一定不能急,适当控制当事人的情绪,有理有序开展工作。在立案时就要进行调解说理,为调解工作打下伏笔。如果立案工作做得好,调解工作就顺畅多了。

  二、 熟悉案情,理顺调解思路: 要审理好一个案件,审判人员在庭前就要熟悉案件、卷宗、案情。特别是在基层法庭,当事人起诉后,往往要找审判人员讲一讲自己的理由。其实这对法官调解案件也是一种帮助,双方各说各的理,有些问题原告不说的,被告会说,一些相对简单的案件在庭前就被法官所熟悉了,调解时法官就容易抓住重点。因此,对当事人的谈话要耐心倾听并作好记录。

  要理顺调解思路,不同的案件,调解侧重点也不同,案件无论是简单还是复杂,无论是在庭前调解还是在庭后调解,法官在做调解工作前要对案件进行全面梳理,制定一个粗略的调解方案,首先将案件的主要矛盾点予以定位,同时对定位的矛盾点,要与全庭或者合议庭全体人员达成共识,达成共识后再进行调解。如果在达不成共识的情况下调解,有可能会出现反差,特别是当事人在咨询不同的审判员时,可能会得到不同的案件处理方法,使当事人听后不知如何是好,甚至产生对主审法官的不信任,认为主审法官在欺骗他,甚至对案件存有侥幸心理,时刻盼望着案件会有转机,对主审法官的调解表现出不积极或者敌对,不利于案件的调解处理。

  三、 遵循法定程序,做好调解准备工作:审理一起案件,必须要注重程序,程序公正才是真正的公正。如果程序出错,当事人就会咬住法院不放松,程序违了法,案件就会审理不公,一个案子在程序上做得公正,对案件审理就会有很大帮助。当事人打官司,往往在针对对方当事人无有力证据时,或自己感觉法院有偏袒之嫌疑时,他就会对法院或有关法官有意见,法官做调解工作难度就增加了,特别是个别律师可能会当事人说法院程序如何违法。如果是这样,调解工作就会失败,不得不通过判决结案。

  调解准备工作必须扎实,只有准备工作做得好,证据充分详实,调解工作才能顺利开展,特别一些需要评估、鉴定的案件,一定要及时做好这一基础工作,才能给当事人一个公信力,信服感,使在当事人在调解工作中都无话可说,并对证据予以认可,这对案件审理工作帮助很大。如果不及时鉴定将错过鉴定最佳时期,甚至造成无法鉴定的后果,会造成案件审理工作的被动。

  四、多做简易调解工作,注意调解言词:庭前调解是最好也是最简单实用的一种方法,法院的调解原则是查明事实、分清事非,案结事了。笔者认为:在庭前调解中,不必太认真,一定要分清谁是谁非,而应该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只要调解程序、调解内容不违法,不违反双方自愿的原则就好,特别是双方当事人比较熟的,或有的当事人跟审判人员也比较熟悉,最好不要过分认真,事非当事人自己心里都有数,所以调解人员也不要过分强调事非曲直,适当的“装糊涂”,往往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与当事人说话也要讲究方式方法,不能太直接,他们怎么说都行,但审理人员说话必须讲究分寸了。法官是否对当事人以诚相待主要体现在语言和行动上。语言的表达既可以充分展现法官的能力,又能体现法官的修养,语言运用的技巧在法官与当事人的交往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同一个案件,不同的法官来审理,就会有不同的效果,这都是语言表达的作用。简易调解时最好不要直入主题(讲案件)。而应该先对当事人嘘寒问暖,跟当事人讲一些生活和工作的事情开始。这样使调解气氛融洽,有助于拉近当事人和法官的距离,避免调解起来气氛紧张,伴随着言语的沟通,最终达到让法官的话在当事人心中产生积极的影响。如果双方当事人都在场,法官不要与任何一方当事人有亲密的语言,更不可对一方当事人进行严厉批评,让当事人产生错觉,认为法官与另一方当事人有特殊的关系,不利于法官对案件的调解。

  五、调动调解力量,单、合结合调解:法官不能单独会见当事人,这是法院要求法官公正的一种约束。但笔者认为在工作实践可以灵活处理,特别是庭前调解和庭审中,如双方当事人情绪激动,使调解陷入僵局时,法官就要把双方分开,一个一个说理,讲法,分别作对方的工作,使双方思想通了,就会拿出调解意见,让双方当事人接受,调解就会成功。

  案件调解过程中要动员社会上一切有利于调解的人,凡是能帮助调解的,都要借助,基层领导、村委会人员、还有人民调解员,特别是说情者。借助“说情者”调解往往一调就能调解下来。另外我们还可以借助当事人所委托的代理人去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有时我们把委托代理人看作是调解案件的“拦路虎”,其实我们更应把委托代理人看作是我们法官的“助力棒”。法官要灵活多变的运用委托代理人的特殊地位,让委托代理人去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让委托代理人和法官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上达成共识,当事人可能不听审判人员的,但对委托代理人往往言听计从。如果一个案件难度大,审判人员调解不下来,庭长或院长出面就可能调解成功,当事人听领导都这样说,觉得这已达到自己的诉求,就会同意调解意见。

  六、 感情软化、适当加压及冷处理: 调解过程中,法官有时需要用情感来处理,当事人之间虽然存在纠纷,但以前可能有一定的关系,这就要借助双方的情感,以前都是老邻居、老朋友,低头不见抬头见,以后还得相处,有事好好协商,这样双方就可能会坐下来协商。有时候还需要法官的个人情感来处理,一些跟法官特别熟的当事人,法官情感也会起很大作用。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要有耐心和恒心。个别的当事人,说话特别硬,对这种人既不能得罪,也不能过软,要用恰当的语言,打压其气焰,如果你说话硬了,他就会死要面子硬到底,如果你说软了,他就不让步,不能心甘情愿接受调解。这就需要法官用智慧处理。

  对矛盾特别激烈的家庭纠纷案件,在立案之后不要急于调解。让当事人在家等待,听候传唤,时间久了双方矛盾自然会淡化,在情绪趋于稳定时,再对案件进行全方位的调解。这种“冷处理”法可能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一般情况下,对民事案件的调解宜早不宜迟,对外力影响小、诉讼成本较小的案件在立案前、后调解会很好。但对有些案件则相反,宜采用消磨时间的“冷处理”法,特别是离婚案件。在大多数的婚姻案件中,双方当事人来法院离婚是由于一时误会或一时冲动所致。矛盾发生后,双方总会你一言我一语,互不相让,赌气离婚,如果法院在双方的气头上进行调解,当事人会为了自己的面子互不示弱,说一些过头的话,做一些过头的事,让对方很难接受,引起矛盾激化,不利于调解双方合好或达成离婚协议。所以应给他们留有足够的时间,让他们回去充分考虑。在这期间,他们家人、亲戚、朋友、同学、邻居等都会主动前去做双方的和好工作,所以离婚案件主动撤诉的不少。不去主动撤诉的当事人,在离婚的决心方面,也会有不同程度的动摇,法官这时可趁热打铁,加大调解力度,这样双方和好的可能性就会增加。就是不能和好的也容易达成离婚协议,做到案结事了。

  民事纠纷调解的方式

  1、诉前调解。

  诉前调解是在诉讼活动开始前,人民法院利用近年来开展的“法院干警送法下基层”活动,同已建立的民调网络相结合,所进行的调解,将纠纷化解在基层,消化在初始状态。

  2、立案调解。

  立案调解是人民法院在立案时,及早介入,对案件进行调解,是对诉前调解的一种有效补充。

  3、庭前调解。

  庭前调解指在诉讼程序启动后,开庭审理之前,由法院组织纠纷当事人进行和解,并促使当事人达成合意从而解决纷争的诉讼活动。庭前调解是对适合调解的案件进行的先行处理程序,其显著特征是在法院的主持下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根据案情和实际情况达成调解协议或转入庭审程序,它能最大限度的促成和解,化解矛盾,提高诉讼效率。

  4、书信(网络、短信)方式调解。

  书信(网络、短信)方式调解是指当事人起诉后,人民法院以书信(网络、短信)往来调处纠纷的一种方式。

  5、社会化调解。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根据案件需要,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群众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按这一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或商事纠纷案件时,根据调解的需要,可以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建立与政府职能部门、村委会、村民小组、街道、社区、工青妇等人民团体、人民调解委员会相配合的民调网络,利用巡回办案、干警下基层的第一手信息作依托,召开调解会调处纠纷。

  6、开庭调解。

  开庭调解是指在开庭审理时,对当事人进行调解,是开庭审理的组成部分。民事诉讼法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在法庭审理中,调解是贯彻始终的。不仅在调查、辩论阶段可以进行调解,在辩论终结以后,仍可再行调解。开庭调解,达成协议的可能性比较大。

  7、送达调解。

  送达调解是人民法院在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时,充分利用与当事人接触见面的时机,对当事人进行的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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