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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银行工作的提出合理化建议_对银行工作的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时间:2018-01-03 07:39:41 英语阅读 投诉建议

  银行是以存款、贷款、电汇、储蓄等业务,承担信用中介的金融机构在工作上,我们可以提出合理化建议。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写给银行工作的建议书,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对银行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对银行工作的建议书篇一

  我国商业银行内控现状分析

  我国商业银行在长期的经营过程中,内控失控或控制不力导致的违法犯罪事情屡见不鲜,给银行造成巨大的损失。以下问题较为突出:

  一是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

  商业银行的市场化改革虽然已经进行了很多年,但我国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尚未按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的要求,建立符合现代银行制度要求的,以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为核心的法人治理机构。决策机构与执行机构重叠,董事会、监事会形同虚设等现象大量存在。股份制商业银行虽然情况稍好些,但也不同程度存在着公司治理架构不健全、决策执行体系构造不合理、监督机制有效性不足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银行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有效执行。

  二是内控文化在银行尚未建立。

  内控是一项需要银行全体工作人员共同努力才能实现的管理机制,需要银行内部每个工作人员的参与配合。目前商业银行的内控文化并未真正形成,特别是基层机构部分工作人员还未充分理解内控和风险管理的内涵,对于内控与银行管理、内控与风险防范,内控与银行未来发展关系等问题的认识存在偏差,经常将内控简单的理解为整章建制。总行制定的管理办法和制度,在一些基层机构得不到全面落实。

  三是内部审计监督存在很大的局限性。

  许多商业银行对内部审计的作用认识不够,甚至将内审作为应付上级检查和监管的摆设,内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四是风险控制管理系统较为落后。

  目前许多商业银行防范风险的内控工作重点主要集中在对信贷风险的管理上,对于银行运营过程中面临的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还缺乏相应的内控措施。

  完善商业银行内控的建议

  为适应日益激烈的竞争,以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规定的要求为指南,规范并加强商业银行的内控建设已刻不容缓。

  一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只有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为商业银行内控建设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才能保证商业银行在内控系统建设上的审慎性、内控操作的独立性及内控运行的有效性。

  二是成立独立的内控评价部门。

  目前国内许多商业银行虽然建立了内控制度,但对于内控评价部门却少有设立。国外商业银行在此方面大多做得较好。因此,商业银行应尽快对内控机制的有效发挥提供制度保障,使其能够有效地履行职责。

  三是加强商业银行内审工作。

  各家商业银行应配备足够的高素质内部审计人员,并建立对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定期专业培训的制度。商业银行内审部门应有权获得商业银行所有经营信息和管理信息,并对各个部门、岗位和各项业务实行全面的监控和评价。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充分的独立性,实行全行系统的垂直管理,保证内审人员聘任和解聘的公正性。

  四是加强商业银行风险识别与评估工作。

  商业银行在建立、健全风险识别、评估体系时应由专门的机构负责制定识别、计量、监测和管理风险的制度、程序和方法,同时应注意风险识别、评价系统应涵盖银行所有业务,提高商业银行防范各种风险的能力。

  五是发挥监管对内控建设的推动作用。

  监管当局应当将监管目标与商业银行内在激励机制有机结合,诱导商业银行在实现自我利益的同时,有效实现监管目标。监管当局的监管在未来较长时间内仍将是推动商业银行建立、健全内控的主要力量。

  六是发挥市场约束力量,推动商业银行内控建设。

  通过市场纪律的约束,可以刺激商业银行储存雄厚的资本来防范潜在的风险损失,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我国的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及上市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已经开始对社会公布经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并且在公布的经营状况说明书中,对银行的内控情况都作了简单的描述,让我们看到了市场约束在加强商业银行内控建设中发挥的积极作用。

  对银行工作的建议书篇二

  近些年,特别是金融开放以后,各类新兴银行层出不穷,这给传统四大国有银行带来了不小的挑战。新生银行,人员新、观念新、设备新,政策灵活多变,朝气蓬勃,但缺点是没有太多业务经验积累,容易忽略潜在风险,造成巨大损失,同时网点占有率较低,不易在金融界扎根散叶。而素有元老之称的四大国有银行呢,情况则正相反,老员工多、观念保守、设备陈旧,更新换代较慢,政策既成,制度不易变更,但突出优点是网点多,百姓信赖认可,业务经验丰富。

  随着越来越多的银行不断涌现,同业竞争可谓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部分银行对于客户资源的争取甚至演变成不择手段的掠夺,而在经济利益的诱惑面前,更有甚者为了实现更多的收益,不惜以半欺骗的方式揽存增收,或者有意模糊理财产品的实际收益、对某些业务服务事项及费用在未告知客户的情况下肆意变更,给客户造成了一定损失,导致投诉量激升。这些都是各大银行存在的共通问题,但却深刻反映出了经营者的一种浮躁心态,这种心态在当今也是一个普遍的社会心态,这也是为什么,在中国很难见到百年经典企业的原因之一。

  很多银行为了在业界能够有一席之地,整日不断地追逐,不断地创新,变着花样吸引众人眼球,但却忽略了公众最关心的问题:对于储蓄客户来说,首先,他们最关心的就是存款安全性。其次,存款是否能够获得真正增值。再次,存取是否随时方便并且快捷。这三点,如果做不好,不能让百姓百分之百满意的话,其它一切附加服务都显得毫无意义,苍白无力。目前,大多数银行都能做到存款的安全性,除了极个别情况出现意外导致一些损失,在这方面各行都有着相对流程化的管理,但对于安全保卫,仍需提高防范意识,不断完善。但是,后两点却是很多银行做不到的,这让要求其实并不高的老百姓也很茫然,为什么这么简单的事银行满足不了,而不断地总在推销那些百姓并不太需要的东西。诚然,这些银行,并没有真正看清核心竞争力到底为何物,遇到问题总喜欢绕着走,选择回避,另辟新径,掩埋自身短处。殊不知,基础打牢,创新才能得以真正发挥,起到锦上添花之美。

  对于对公客户来说,他们最关心的就两件事:第一,要贷款支持的时候是否可以及时批准,以解燃眉。第二,批准以后,是否能够以最快的速度走完流程发放到位(当然中间手续最好不要太繁琐)。但是反思一下,又有多少银行能够真正认真做到这两点呢?

  银行在不断创新,成长过程中不妨经常回头看看,重新思考一下客户内心最原始的最单纯的服务期待到底是什么,在前进的道路上,通过不断的回头看,不断地修正和整理业务流程,不断地更加贴近百姓切身需要,并且诚信的诚实的进行营销,那么,我相信,在群众眼中,这样的银行一定会成为他们的首选。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善于抓住服务本质,才能赢得人心,有了强大的人心作后盾,才能稳坐业界第一把交椅。

  对银行工作的建议书篇三

  随着广大群众理财意识的日益增强,越来越多消费者不仅仅满足于将闲钱以活期或者定期的形式存入银行,更多的是选择投资银行推出的各种理财产品以获得比活(定)期更高的收益。然而,银行理财产品在热销的同时却存在诸如虚假宣传、合同条款侵权、强制捆绑营销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如何加强对银行理财产品的监管,切实维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已然成为工商部门的重要课题之一。

  一、银行理财产品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虚假宣传盛行。一方面是夸大事实。许多银行在推销理财产品时,为诱导消费者购买,常常在宣传广告中使用类似“专业理财团队,保证不亏”等夸大收益的宣传用语来夸大产品的优势;另一方面是评估预测。部分商业银行将以往的产品业绩或未来的预测收益作为广告宣传的主要内容,且用详尽的数据和带有诱惑性的规划说明,诱使消费者“入套”。

  二是合同条款侵权。银行往往利用与投资消费者签订的带有免责格式条款的理财合同来规避投资风险,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例如在理财合同中,银行往往使用“已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产品的风险,愿意承担相关风险”这一免责条款,消费者一经签字,投资风险就是消费者的事,银行根本不会损失分毫。

  三是强制捆绑营销。为拉动冷门理财产品销售,一些银行在销售高收益、低风险的热销理财产品时,往往采取“重点宣传+捆绑销售”的方式,将高风险、较难销售的理财产品或新发行的基金产品打包销售,在合同中也隐晦提及,消费者容易产生“买一送一”的错误感觉,直至账户资金“缩水”才会发觉上当受骗。

  四是刻意回避风险。《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要求“商业银行应科学合理地进行客户分类,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提供与其相适应的理财产品。”而事实上,对理财产品的风险,银行工作人员要么是客户不问便不提,要么是笼统或含糊带过,只重点谈预期收益,而且强调“最高预期收益”。即便多数银行理财产品说明书中有风险提示,但风险条款往往繁杂生涩,很难让投资者对单个具体产品的风险产生警觉。

  二、银行理财产品市场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一是盈利目的驱使。盈利是任何商家的最终目的,银行也不例外。因此,一般情况下,银行发行理财产品时,竭力想打开市场、完成理财产品销售指标,其往往疏于评估客户投资理财的风险,而在虚假夸大宣传、捆绑销售上狠下工夫,导致消费者的心里预期跟投资的理财产品不匹配,尤其是风险承受能力低的中低收入者和中老年人群,购买了与其不相适应的理财产品后,大呼上当。

  二是专业壁垒限制。银行业务专业性很强,理财合同中存在大量专业术语,缺乏通俗解释,普通消费者难以通晓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银行利用专业优势,拟定霸王条款、免责条款,收取名目繁多的各种管理费用,且对投资方向、期限、风险、保本等情况进行模糊解释。

  三是信息极不对称。银行与客户信息严重不对称,致使消费者的知情权难以保障。绝大多数消费者对于理财产品基本概念不了解、对银行收取各种费用的依据不明白;加之理财产品销售后,银行一般不会主动向客户披露理财资金的管理及运用情况、投资组合及风险收益变化,理财产品终止时,也不向客户提供详细的产品投资收益情况,从而使得消费者对资金的操作、风险情况一无所知。

  四是立法相对滞后。就银行理财产品而言,我国立法相对滞后。目前,关于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的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出台,对于收取手续费、管理费、服务费的银行,是否应与理财投资者一起承担理财风险尚没有明确规定;监管部门对银行理财产品和理财服务侵权行为实施监管执法也缺乏法律依据。

  三、强化银行理财产品市场监管的对策建议

  一是规范广告宣传行为。一方面严格审核广告内容。在理财产品广告审批中,工商部门应当审查银行的广告用语中理财产品名称是否规范、完整,是否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称谓。重点审查广告中宣传收益率,是否说明了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严禁宣传“预期收益率”或者“最高收益率”,禁止将预测业绩作为广告宣传内容。另一方面加强理财广告监测。对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发布的银行理财产品广告加强监测,将辖区理财产品户外广告纳入工商所监测范围,及时发现并查处违法银行理财广告。

  二是引导银行诚信自律。向辖区银行企业发放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材料,普及相关法律知识,鼓励银行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指导银行在代销保险等产品和推销自身理财产品前制定相应的销售规范,以诚为本,自觉做到诚实守法经营,真实向消费者介绍各种产品的实际情况,尤其是是向消费者告知理财产品存在的风险,使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

  三是制定推广示范文本。一方面工商部门应与银监会、法院金融庭、商业银行及相关法律人士联合,共同商讨制定格式规范、权责统一的理财合同示范文本,对其中投资方向、理财期限、保本等敏感词汇以及该类理财产品所面临的风险评估用通俗的语言进行明确地书面说明,确保合同用语清晰易懂。另一方面,督促商业银行使用合同示范文本,以有效避免银行机构利用自制合同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现象发生。

  四是构建信息披露平台。积极协调银监会、消协等各方力量,构建公共信息披露平台,着力解决消费双方信息不对称的局面。要求推行理财服务的各商业银行对运营的理财产品就市场风险、投资方向、盈亏状况及理由定期进行书面说明,进一步规范销售操作规程,让消费者了解整个理财产品的运作过程和收益情况,充分保障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

  五是制定完善法律法规。针对投资理财相关法律法规出台滞后的情况,工商部门要积极联合银监会、法院金融庭等部门,提请相应级别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尽快制定规范银行服务理财投资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收取手续费、管理费、服务费的银行,是否应与理财投资者一起承担理财风险,并对银行的宣传误导、强制搭售、霸王条款等行为,提供详细罚则,为监管部门对银行服务机构的侵权行为实施监管执法提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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