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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东莞市汇景东部汽车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兹有号:360104197801042011),由2015年 6月 29日起全权代表本公司收取贵司支付的合同款项人民币161000 00元。受托人在上述授权内所为的行为及所生的后果,本公司均予认可,由此产生的一切纠纷和责任均由本公司承担,与贵司无关。本公司在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