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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能力评估中心相关管理制度范文(通用4篇)

时间:2024-04-06 01:44:48 管理制度 投诉建议

制度,是一个汉语词语,拼音是zhìdù,意思有1、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2、制订法规;3、规定;4、指规定品级的服饰;5、制作;6、制作方法;7、规模、样式;8、规制形状;9、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老年人能力评估中心相关管理制度范文(通用4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篇1】老年人能力评估中心相关管理制度

  一、定义

  老年人能力评估是指依据国家医保局、民政部制定的《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对评估对象日常生活活动、认知、感知觉与沟通等方面的能力丧失程度的分级评估。评估结果划分为0级(基本正常)、1级(轻度失能)、2级(中度失能)、3级(重度失能Ⅰ级)、4级(重度失能Ⅱ级)、5级(重度失能Ⅲ级)六个级别。

  二、评估对象

  评估对象为申请享受本市与失能等级有关的养老服务政策待遇的老年人,以及主动提出评估申请的老年人。

  采信医保部门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定结果,不再重复评估。达重度残疾等级视同为重度失能Ⅰ级以上,无需再次申请能力评估。

  三、评估机构

  评估机构是指经由县(市)区民政部门遴选产生,按照相关规范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评估员是指评估机构派出的现场为申请人提供失能信息采集评估服务的人员。

  (一)遴选条件

  1.依法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2.具有开展评估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施设备和工具

  3.具有开展评估工作所需的相关专业人员,至少应有5名评估员。评估员应具有医学或护理学学历背景,或获得社会工作者资格证书,或获得高级养老护理员资格证书。兼职人员应有服务合同。

  4.具有接入福州市智慧健康养老服务平台—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系统(以下简称评估系统)的条件。

  5.评估机构不得同时承担依评估结论而开展的服务工作。

  (二)遴选流程

  1.申请。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或组织可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遴选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遴选申请书;

  (2)法人登记材料;

  (3)办公场所、设施设备情况材料;

  (4)开展失能等级评估工作团队信息材料;

  (5)收费标准;

  (6)企业承诺书;

  (7)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遴选确定。县(市)区民政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开展书面审查和实地核验,对条件符合的,予以确定;对条件不符合的,退回并予以说明。

  3.报备。县(市)区民政局将辖区遴选确定的评估机构报备福州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在市级智慧健康养老服务平台公布。

  四、评估流程

  (一)申请。

  1.个人申请。老年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人)可自行或委托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登录评估系统在线申请能力评估。

  2.机构申请。养老服务机构可以登录评估系统批量为服务的老年人在线申请能力评估。

  (二)派单。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按照就近原则将申请分配给申请人附近的评估机构。

  (三)评估。评估机构接到评估派单后,派出至少2名评估人员,其中1人须具备医学或护理学专业背景,按照标准工作流程上门或在机构内实施评估后形成评定结果。评估过程中应全程录像记录。

  (四)告知。评估机构应对评估情况、评定结果进行审查,在评估系统出具正式结果,申请人可登录平台查询。评估结果有效期1年。评估结果0-2级的,原则上应在一年后提出新申请;特殊情况的,可以即时申请。

  (五)复评。申请人或监护人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自系统出具评定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评估系统提出复评申请。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应在接到复评申请之日起15日内,从全市评估机构库(除首次评估机构外)中随机安排评估机构进行复评。复评时,参加第一次评估的评估机构必须回避,复评结果为评估最终结论。复评结果是考核评估机构的重要依据。

  五、评估服务要求

  1.申请人(或监护人、委托人)需提前准备好既往病历等基本资料,如实填写自评表,并配合开展现场信息采集工作,无正当理由不配合评估的,当次评估终止。个人申请评估的,至少1名家属或委托人应在现场。机构申请评估的,应征得老年人家属或委托人同意。

  2.评估机构应保持联系电话畅通,如存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发生变更,评估人员信息发生变动或离职等情形的,评估机构应第一时间向所在县(市)区民政局提出申请,由县(市)区民政局向市民政局报备,并在评估系统平台上更新。

  3.评估工作一律使用市级智慧健康养老服务平台的评估系统,严禁私自使用纸质评估量表,后续上传等行为。

  4.评估机构对评估过程中的信息(含录像)应妥善保管,以备接续评估、争议处理或监督检查时使用。

  5.评估员应接受民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的评估培训和考试,考试结果作为评估机构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开展评估时,应按规定流程进行评估,如实记录评估信息。

  6、除相关规定要求外,评估机构不得泄露评估结果等相关信息。

  六、评估费用

  1.评估工作收费实行市场定价,评估机构应在成本核算的基础上,制定收费标准,按规定公开公示,并报县(市)区民政局备案。福州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在公布评估机构时同步公开收费标准。

  2.每次评估后,评估机构应根据评估费用出具等额标准票据,票据上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

  3.评估费用由申请人自付。

  4.本市65周岁及以上失能老年人可凭当年度1级(含)以上评估结果和发票,据实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申请能力评估补助,每人最高补助不超过200元。

  七、评估质量管理

  (一)评估机构应加强自身建设,及时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市、区民政部门举办的评估培训,制定本机构培训、评估、复评、公开、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流程,确保评估质量,主动接受有关政府部门监管和公众监督。

  (二)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考核各评估机构的服务质量情况,重点检查记录完整性、记录真实性,评估质量管理是否存在漏洞、以及是否存在人为错误(如造假),分别采取约谈纠正、加强督导以及退出评估机构库等措施。

  1.对经过查实,入库评估机构承担依评估结论而开展的服务工作,立即退出评估机构库。

  2.有下列情形的,由县(市)区民政局进行约谈,累计约谈3次(含)以上的,退出评估机构库:

  (1)评估派单仅分派1名评估人员上门进行评估;

  (2)2名评估人员到养老机构内为入住老年人进行评估,但分开开展评估工作;

  (3)联系电话长时间占线、无人接听、关机、不在服务区以及空号;

  (4)不与申请人联系,擅自退单;

  (5)不使用评估系统,擅自使用纸质评估量表,后续上传;

  (6)未在规定时间内受理评估且不向申请人联系说明,导致申请人不满;

  (7)评估实际收费价格与本机构对外公示的价格不符;

  (8)收费后不向申请人提供收费凭证;

  (9)不能按承诺提供上门评估;

  (10)评估人员资质和数量不符合《评估办法》有关要求;

  (11)接到群众投诉举报且经核实责任在评估机构的。

  八、附则

  本实施办法由福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办法实施前已享受与失能等级有关政府补贴的,原则上应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两年内重新进行能力评估,未评估的,两年后不再享受相应补贴政策。

【篇2】老年人能力评估中心相关管理制度

  第一章 评估服务部管理制度

  1、具备合法的相关从业资格.

  2、信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熟悉评估服务程序和规范要求. 3、具有符合工作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健康状况证明及语言表达能力。

  4、做好评估服务宣传工作,公开服务热线电话,热情接待每位需求者。 5、对老年人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建立老年人数据库。建立健全评估服务对象和服务队伍的档案。

  6、负责对评估服务队伍的组建评估、管理、考核、协议书的签订等工作。 7、对评估服务对象进行定期回访和情况反馈,接受老年人的投诉,协调处理投诉案件。 8、服务内容多样化,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不断调查和增设服务项目。 第二章 评估服务部站长职责

  1、了解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评估服务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2、负责评估服务部的全面工作,做好服务站工作人员的考勤、奖惩及日常管理等工作,接待投诉。

  3、负责对评估服务人员进行思想道德教育、业务培训.合理安排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经常与工作人员交流,及时掌握服务中的情况. 4、适时掌握服务对象需求变化,及时调整服务项目,做好技能培训。按照老人的不同需求,安排工作人员,适时上门听取意见。根据老人及家属意见,合理调整评估服务方式方法。 5、组建和管理服务队伍,监督、指导服务人员开展工作,协调解决服务人员与服务对象之间的矛盾纠纷。 6、落实评估回访工作,根据服务对象的意见,充实服务内容、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章 评估服务部工作人员职责

  1、认真学习国家有关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并严格依照执行。具备与服务内容相适应的岗位技能。

  2、服从中心领导,认真完成领导和上级交办的事项。关心集体、互敬互爱、互帮互助,树立服务中心良好形象。

  3、严格执行服务中心指定的工作流程,受理群众诉求,落实服务人员,跟踪服务质量。

  4、尊重所有老年人,热心为老年人服务,严禁用简单粗暴或冷漠的态度对待老年人.

  5、积极参加业务培训,熟练掌握为老服务知识、技能,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6、工作期间佩戴工号牌,规范作业,注意安全,严禁酗酒上班,杜绝安全隐患,严防事故发生。

  7、热情礼貌的为老年人服务,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与老年人发生争执。上门服务时,不得接受老年人的任何馈赠. 8、工作期间遇有特殊情况,及时向中心领导和社区领导报告. 第四章 评估服务队伍管理制度

  1、接受统一管理、指导,及时为评估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2、认真参加服务站举办的各类培训学习活动,不断提高服务素质和服务技能. 3、严格执行制定的工作流程,不得有意延长服务时间和提高价格。 4、开展承诺服务,坚持中心各项服务制度,做到守时守信,有问题及时解决。 5、接到服务指令后,要认真填写服务记录薄,完成服务后,要请住户签署意见及工作时间等,并将记录薄送交服务站备案。 6、工作时间不得饮酒,规范作业,注意安全,杜绝安全隐患,严防意外事故发生.

  7、热情礼貌的为客户服务,不管在任何情况不得与客户发生争执,严禁偷盗现象发生。 第五章 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条 总则

  为加强中心的管理,明确管理权限及管理程序,使中心管理工作有所遵循,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中心全体职员,即中心聘用的全部从业人员。除遵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本中心的规定外,本中心的人事管理,均依本制度规定办理。

  第二条 管理权限

  总经理确定中心的部门设置和人员编制、一线经理的任免去留及晋级,决定全体职员的待遇。

  评估部经理工作职责:

  1、协助各部门办理人事招聘,聘用及解聘手续. 2、负责中心人事管理制度的建立、实施和修订。 3、负责中心日常劳动纪律及考勤管理。 4、组织中心平时考核及年终考核工作。 5、组织中心人事培训工作.

  6、协助各部门办理中心职员的任免、晋升、调动、奖惩等人事手续。

  7、组织各部门进行职务分析、职务说明书的编制。 8、根据中心的经营目标、岗位设置制定人力主管规划。 9、负责劳动合同的签定及劳工关系的处理. 第三条 职员录用

  被正式聘用的新职员,由中心发给《职工聘用合同》,由中心与其签定《职工聘用合同》,一式两份,一份交由中心存档,一份交新职员自留.《职工聘用合同》时效可由中心与职员双方协商签定,最底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聘约期满,如不发生解聘和离职情况,自动续约.职员如不续聘,须在聘用期满前十五天书面通知中心. 第四条 工作守则和行为准则

  员工工作守则包括

  1、每位员工都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事业心,处处以中心的利益为重,为中心的发展努力工作. 2、牢记“客户第一"的原则,主动、热情、周到的为顾客服务,努力让顾客满意. 3、员工要具备创新能力,通过培养学习新知识使个人素质与中心发展保持同步. 4、讲究工作方法和效率,明确效率是企业的生命.

  5、要有敬业和奉献精神,满负荷、快节奏、高效率是对所有员工提出的敬业要求。

  6、具有坚韧不拔的毅力,要有信心、有勇气战胜困难、挫折。 7、要善于协调,融入集体,有团队合作精神和强烈的集体荣誉感,分工不分家。

  8、要注意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正直无私的个人品质. 9、明确中心的奋斗目标和个人工作目标. 第五条 保密义务

  1、职员有义务保守中心的经营机密。职员务必妥善保管所持有的涉密文件。

  2、职员未经中心授权或批准,不准对外提供中心文件,以及其它未经公开的经营情况、业务数据和资料. 第六条 行为的自我判断与咨询

  职员在不能清楚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违反本准则时,可按以下方法处理:

  1、以该行为能否毫无保留地在中心公开谈论,为简便的判断标准; 2、向部门经理或总经理提出咨询;

  3、接受咨询的部门应给予及时、明确的指导并为当事人保密。

  第七条 职员遵守的行为准则 1、职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心一切规章制度; 2、职员必须服从中心的组织领导与管理,对未经明示事项的处理,应及时请示,遵照指示办理; 3、职员必须尽职尽责、精诚合作、敬业爱岗、积极进取; 4、职员应严格保守中心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机密; 5、职员不得利用工作时间从事第二职业; 6、职员不得损毁或非法侵占中心财务; 7、职员必须服从上级命令,有令即行.如有正当意见,应在事前陈述如遇同事工作繁忙,必须协同办理,应遵从中心指挥,予以协助;

  8、在公众面前做到仪表整洁,举止端庄,行为检点,谈吐得体。切记每位员工的言行是中心形象和风貌的体现; 9、中心内员工之间要团结合作,互相信任,互相学习,沟通思想,交流感情。

  第八条 中心员工礼仪 第一条 职员必须仪表端庄、整洁。具体要求是: 1、头发:职员头发要经常清洗,保持清洁。

  2、指甲:指甲不能太长,应经常注意修剪。女性职员涂指甲油要尽量用淡色,不准在上班时间内出现花指甲,如发现,每次扣10元工资。

  3、胡子:胡子不能太长,应经常修剪。

  4、口腔:保持清洁,上班前不能喝酒或吃有异味食品[经总经理同意的除外]。

  5、女性职员化妆应给人清洁健康的印象,不能浓妆艳抹,不宜用香味浓烈的香水。

  第二条工作场所的服装应清洁、方便,不追求修饰.具体要求是: 1、衬衫:无论是什么颜色,衬衫的领子与袖口不得污秽。 2、领带:外出前或要在众人面前出现时,应配戴领带,并注意与西装、衬衫颜色相配。领带不得肮脏、破损或歪斜松弛。

  3、鞋子应保持清洁,如有破损应及时修补,不得穿带钉子的鞋。 4、女性职员要保持服装淡雅得体,不得过分华丽。

  5、职员工作时间不宜穿大衣或过分雍肿的服装,也不能只穿长短裤、拖鞋、带钉子的皮鞋、背心、吊带衣服. 第三条在中心内职员应保持优雅的姿势和动作.具体要求是: 1、站姿:两脚脚跟着地,腰背挺直,胸膛自然,颈脖伸直,头微向下,使人看清你的面孔。两臂自然,不耸肩.会见客户或出席仪式站立场合,或在长辈、上级面前,不得把手交叉抱在胸前。

  2、坐姿:坐下后,应尽量坐端正,把双腿平行放好,不得傲慢地把腿向前伸或向后伸,或俯视前方。要移动椅子的位置时,应先把椅子放在应放的地方,然后再坐. 3、中心内与同事相遇应点头行礼表示致意. 4、握手时用普通站姿,并目视对方眼睛。握手时脊背要挺直,不弯腰低头,要大方热情,不卑不亢。伸手时同性间应先向地位低或年纪轻的,异性间应先向男方伸手。

  5、出入房间的礼貌:进入房间,要先轻轻敲门,听到应答再进。进入后,回手关门,不能大力、粗暴.进入房间后,如对方正在讲话,要稍等静候,不要中途插话,如有急事要打断说话,也要看住机会。而且要说:"对不起,打断您们的谈话”. 6、递交物件时,如递文件等,要把正面、文字对着对方的方向递上去,如是钢笔,要把笔尖向自己,使对方容易接着;至于刀子或剪刀等利器,应把刀尖向着自己. 7、走通道、走廊时要放轻脚步。无论在自己的中心,还是对访问的中心,在通道和走廊里不能一边走一边大声说话,更不得唱歌或吹口哨等.在通道、走廊里遇到上司或客户要礼让,不能抢行。

  第九条 员工的考勤、休假、请假制度

  职员考勤、休假和请假应严格按照中心《职员考勤即休假、请假管理制度》执行。

  1、标准工作时间:周一至周六:上午8:00—12:00下午2:00-6:00合标准工作时间:8小时

  2、周末及平时的晚上:原则上自行安排[但不能关手机,中心有业务时按中心安排]。

  3、管理层人员工作时间可根据工作进展情况灵活安排,但每天必需填写个人一周活动表,每周五例会上向上级汇报。工作人员外出需请示,每日填写外出活动记录报告,每周五在例会上向上级汇报。

  4、迟到、早退或旷工:上下午上班前和上下午下班后,职员要由本人亲自打卡或签到,若因故不能打卡或签到,应及时填写请假单报负责人签字,然后送主管备案。如因工作原因不能签到必需至电通知部门经理。发现替他人打卡或签到,每次会扣除双方薪金各10元。

  5、员工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迟到、早退、旷工.迟到或早退5分钟以上15分钟以下者,每次扣除薪金20元;15分钟以上,两小时以下者,每次扣除薪金50元,迟到或早退超过两小时按旷工处理。

  6、第一次迟到(早退提醒注意,第二次迟到(早退口头警告,第三次迟到(早退)写出书面检查,并再加扣除薪金50元.当月累计7次迟到(早退的,给予警告处分,当月连续三次警告的,中心有权予以劝退。

  7、旷工一天扣除2倍的当日基本工资。当月累计旷工6天,连续旷工超过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者,作除名处理,中心不负责其一切善后事宜. 8、请假须填写请假单,获得批准并安排好工作后,才可离开工作岗位,同时对请假进行备案。请病假必须于上班前或不迟于上班时间15分钟内,致电所在主管或直接上级主管,且应于病假后上班第一天内,向中心提供规定医务机构出具的建议休息的有效证明。

  9、上班时间不允许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如:上网聊天、看电影、玩游戏等],如需外出应请示主管。

  第十条 工资待遇

  1、工龄补助:在中心工作年满一年的职员,每年增加70元的工龄补助。

  2、奖金:按中心奖励规定发放。

  3、全勤奖励:全年出满勤,未请假、无迟到、早退、旷工者,发放全勤奖金。

  4、职员工资发放日期:职员工资,采用月工资制,于每月底发给. 5、中心工资实行保密制度,员工个人的工资对其他员工保密,如员工对其工资有异议,请直接与经理联系。

  第十一条 奖惩

  第一条 中心对以下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功受奖:

  1、保护中心财产物资安全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2、业绩突出,为中心带来明显效益者; 3、对中心发展规划或业务管理规范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给带来明显效率或效益者; 4、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足为中心楷模者; 5、其他制度规定应予记功授奖行为。

  6、记功授奖方式有:大功、小功、嘉奖、通报表扬、一次性奖金等. 第二条 中心对以下情况之一者,予以记过处罚: 1、利用工作之便图取私利、盗窃、殴斗、诈骗、索贿、违反中心财务制度者; 2、中心遭遇任何灾难或发生紧急事件时,在场职员未能及时全力加以挽救者; 3、在中心外的行为足以妨碍其应执行的工作及中心声誉或利益者;

  4、恣意制造内部矛盾,影响中心团结和工作配合者; 5、怠慢、欺辱、谩骂、殴打顾客,给中心形象带来损害者; 6、玩忽职守、责任丧失、行动迟缓、违反规范、给中心业务或效益带来损害者;

  7、严重违反中心劳动纪律及各项规章制度者;

  8、窃取、泄露、盗卖中心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机密者; 9、触犯中心其他制度记过处罚规定或国家法律行为; 第三条 记过处罚方式 1、开除、记大过、记小过、警告、通报批评、一次性罚款等; 2、若职员行为给中心造成重大损失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将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中心有权起诉;奖惩记录,纳入中心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 福利

  1、保险:按中心现行的保险规定,中心的在职有资质的人员,中心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医疗费用报销按中心规定。

  2、困难补助:职员个人或家庭有特殊困难,可申请特殊困难补助,补助金额视具体情况而定。

  3、过节费:根据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元旦、春节、妇女节、劳动节、端午节、儿童节、中秋节、国庆节等),中心将发放适当的过节费或物品. 4、外出郊游:每年的春季或秋季,组织员工外出郊游。 5、住院慰问:员工住院期间,视具体情况中心组织人员慰问。慰问金最高200元。

【篇3】老年人能力评估中心相关管理制度

  一、本活动室是为我院退休人员设立的活动场所,不为其他人员开放。

  二、活动室开放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每天上午九点至十一点半,下午二点半至五点(夏季三点至五点半点),晚上和节假日一般不开放。

  三、参加活动人员离开活动室时应熄灯、关电器、关窗锁门,注意节水省电。

  四、爱护公物(责任人对损坏物品进行赔偿),禁止吸烟(违者罚款),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自觉打扫和保持室内卫生。

  五、讲文明,讲礼貌,来参加活动的同志要相互尊重,互相关心,搞好团结。

  六、禁止在活动室内存放私人物品。

  七、为加强管理,退休工作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篇4】老年人能力评估中心相关管理制度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国办发〔20-〕52号)、《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老年人照顾服务完善养老体系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41号),参照民政行业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估对象为申请享受本市养老服务或照护服务政策待遇及其他需要评估的人员,以及主动提出评估申请的老年人。重点对象是因伤病、残疾、衰弱等原因生活不能自理,以及持有明确医学诊断证明且已经过六个月(含)以上治疗仍不能生活自理的人员。

  第三条评估机构是本市依法独立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具有独立开展评估工作所需的相关专业人员、办公场所、服务设施,具备安装北京市社会福利综合管理平台—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系统(以下简称评估系统)的条件。

  评估机构由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行业标准、资质条件及要求确定,并向全市公布机构名单,供各区选择。各区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评估的,须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评估工作培训教材编写、培训大纲编制和各区对评估机构师资力量的培养培训由市民政局组织实施。

  市、区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机构服务质量、群众评价、考核评估等情况,建立机构进入与退出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布。

  评估机构不得同时承担依评估结论而开展的服务工作。

  第四条评估人员是由评估机构派出的、按照《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服务流程》对评估对象的能力综合情况和照护需求实施具体评估的人员,按工作类型分为评估员和评估督导员。

  评估员是依据评估对象申请而具体实施评估的人员。应具有养老服务、照护服务、康复照料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之一,或者具有医学、护理学学历背景之一。经区民政局组织培训且考试合格。

  评估督导员是指导评估实施并确认评估结果的人员。应具有医学、护理学全日制本科(含)以上学历之一,或者有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经区民政局组织培训且考试合格。

  第五条评估分为能力综合评估和照护需求评估。

  1.能力综合评估从老年人自理和活动能力、认知能力与精神状态、感知觉与沟通能力三个维度进行。

  对日常生活自理、活动能力和定向力、记忆力、注意力、回忆力、语言能力,以及意识状态、视觉、听觉等进行评估,得出身体失能评估结果。

  对日常生活自理、工具性生活自理、活动能力和定向力、记忆力、注意力、回忆力、语言能力、情绪与行为,以及意识状态、视觉、听觉等进行评估,得出认知失智评估结果。

  2.照护需求评估从自理和活动能力、认知能力与精神状态、感知觉与沟通能力、社会参与和支持、特殊照护、居住环境与辅助器具设施等六个维度进行。

  对日常生活自理、工具性生活自理、改变和保持身体姿势;定向力、记忆力、注意力、回忆力、语言能力;意识状态、视觉、听觉;社会支持评定量表;常见症状、疾病查询;适老化(无障碍)设施与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等进行评估,得出照护需求评估结果。

  第六条照护需求评估与能力综合评估的对应关系。照护需求评估结果分为0级—8级,共9个级别。其中0级对应能力综合评估四级(正常)、1—2级对应能力综合评估三级(轻度)、3—5级对应能力综合评估二级(中度)、6—8级对应能力综合评估一级(重度)。

  第七条申请与受理。

  1.个人申请。申请能力综合评估的老年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人)通过电话预约或者登录评估系统在线申请并填报《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申请表》,或者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一门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

  街道(乡镇)在本区名单内选择并派单,由评估机构派评估员入户或由申请人选择亲自到达评估机构,按照《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量表》进行预评估。对经预评估符合条件的,由评估机构对申请人进行评估。

  申请人对预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再次向评估机构提出评估申请,评估机构应予评估。

  2.机构申请。申请政府运营补贴政策的养老服务机构或残疾人服务机构,可以向具有专业资质的评估机构直接提出申请,由评估机构跟进开展评估。

  第八条现场评估。每次评估由评估机构派出2名评估人员,其中1人须具备医疗、护理或康复照料专业背景,按照标准工作流程上门或在机构内实施评估后形成评估结果。对疑似重度失能老年人的评估,必须上门实施;对其他申请人的评估,可在监护人或委托人的陪同下在机构内实施。

  第九条评估要求。申请人(或监护人、委托人)需提前准备好既往病历等基本资料;评估疑似精神、认知、智力障碍人员时监护人应在现场;评估人员结合评估系统内政府共享信息按规定流程进行评估,如实记录评估信息;评估疑似精神、认知、智力障碍人员时需做好视频录像;相关记录及时录入评估系统;被评估人或监护人应在评估情况和评估结果的相关表格上签名确认已经被评估;评估信息(含录像)由评估机构妥善保管,以备接续评估、争议处理或监督检查时使用。

  第十条评估时限。整个评估工作流程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疑似精神、认知、智力障碍人员的评估,在一个评估时段内,可以采取再次抽审等方式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评估结论告知。评估机构应对评估情况、评估结果进行审查后形成评估结论并将评估和审查情况备案,及时告知申请人(或监护人、委托人),由其在《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结论告知书》上签收或留存寄达证明。

  第十二条接续评估。经评估为能力正常的,原则上应在前一次评估一年后提出;评估结论为中度、轻度失能的老年人,每六个月接续评估一次;特殊情况的,可以即时申请。

  第十三条异议处理。

  1.申请人或监护人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结论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原评估机构提出复查申请。评估机构应在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重新安排评估人员进行复查,并做出复查意见。复查时,参加第一次评估的评估人员必须回避。

  2.申请人对复查意见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复查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本区民政部门提出异议处理。5个工作日后提出异议的,区民政部门不再受理。

  3.区民政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建立区级评估异议处理机制,处理本区范围内评估结论异议情况,自受理异议之日起15日内组织专家做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为本轮评估最终结论。区级异议调解处理意见是考核评估机构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结果应用。各有关部门依据评估结论为辖区失能老年人办理失能护理补贴、安排居家养老照护服务、轮候入住公办养老机构、配置康复辅助器具、提供康复护理服务、发放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以及其他按规定应该使用评估结论的情况。

  第十五条评估费用由申请人自付,本市城乡特困人员、低保、低收入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人员,以及政府部门主动发起的接续评估人员的评估费用,由户籍所在地的区政府负担,所需经费由财政资金安排。

  养老机构收住人员的评估费用按《北京市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结合本市市场服务收费情况和每次评估的用时情况,市民政局在公开服务机构时同步公开各机构的上门评估收费和机构内评估收费情况。具体收费价格依据有关程序确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施动态调整。

  第十七条各级政府部门承担评估费用的,实行“先评估后付费、先核准再补贴”的资金核算发放管理方式,严格以评估系统在线记录并核准数据为准,作为结算财政补贴的重要依据,落实精准化、信息化管理及监控。

  第十八条各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严格管理并运用好评估系统同步传输至各区的评估数据,参考各街道(乡镇)派单服务数据,定期不定期地检查考核各评估机构的服务质量情况。

  鼓励各区积极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参与对评估和异议处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各区与评估机构签订相关协议或合同,及时受理投诉举报,查证处理违规行为,将入选和解约机构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逐步健全评估系统,实现政府部门间评估和服务信息共享,跟进完善服务方案生成、执行、支付、监管等工作环节。

  第二十条评估机构应加强自身建设,及时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市、区民政部门举办的评估培训,制定本机构培训、评估、复查、公开、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流程,确保评估质量,主动接受有关政府部门监管和公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各级民政部门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控;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对查实发生营私舞弊行为或出现虚报、冒领、截留、挪用、骗取、滥发补贴资金的,依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视情况提请同级政府进行行政问责,并追回所发的全部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评估工作涉及的培训教材、培训教程和承担相关工作的第三方机构由市民政局按程序确认后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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