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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汇编4篇

时间:2024-03-26 19:40:15 管理制度 投诉建议

制度,是一个汉语词语,意思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汇编4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止农村集体资产流失,确保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村集体资产归全体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共同所有。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财务人员

  第三条全面实行农村会计代理制,各委财务、委组集体资金由街道农村工作办公室(经营管理站)集中统一管理。

  第四条农村工作办公室是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直接领导下的农村集体财务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对各委的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农村工作办公室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1、强化对农经人员和委财务人员的培训、管理和考核,组织好委组集体财务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

  2、管理好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在街道农村工作办公室委托代管的委组资金属于集体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为他人或单位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抵押,确保集体资金安全;

  3、按照内部监督管理的要求,对农村集体开展财务一般审计、离任审计和专项审计工作;

  4、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直接领导下,不断加大对集体资金和财产物资的使用、分配、核算的监管力度,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章票据管理

  第六条各委的各项收入包括财政性拨款收入,必须由各委报账员到农村工作办公室开具加盖各委财务专用印章的《农经专用收据》。

  第七条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正式票据开具的发票作为报账凭证,报销各项费用时,必须经农村工作办公室审计,并加盖审计员名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支出,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填制票据并有2名以上证明人签字的方可报账:

  1、处理集体公益事业用工的劳务报酬;

  2、村组干部报酬补助;

  3、运送集体物资的运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2

  为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1.村级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由乡(镇)农村经济管理站代管,实行代管后,原有会计核算单位的独立性不变,村集体所有权不变,财务支出的决策权不变。

  2.取消村会计组织,每村设一名报账员,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收、支单据,由报账员每月末将原始凭证报送乡农经站,由农经站记账员登记帐簿进行会计业务核算。

  3.村集体经济组织配备专职的报账员,负责本村集体资产管理、“一事一议”申请、登记、备案管理、会计档案管理、负责办理收入、支出报账业务。非报账员不得管理现金业务。

  4.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使用,实行报账核销制。村集体经济组织需要资金时,必须先申请,乡(镇)农经站审核,同意后拨付村使用。

  5.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入,不得坐收坐支或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全部收入和支出必须纳入农经站入账管理。

  6.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入,资金必须在发生后5日内由报账员到乡农经站报账。特殊情况,可事先申请,农经站长同意后,可以推迟报账时间,但最迟不得超过三日。违者按个人占款处理。

  7.村账乡代管后,乡农经站设总会计一名,记账员若干名(根据各乡实际,每名记账员负责3—5个村),现金员一至二名(根据各乡大小自行配置)。

  8.现金收支手续完备,不准白条子抵库或入帐。手续不完备、不真实的开支,报账员、记账员有权拒付和接收。对不拒付的,又不反映的要追究其责任。

  9.农经站代理村会计账(村账乡代管)必须按照国家和省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和会计科目,按规定的记账原则、记账程序、记账方法、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按会计年度及时结旧账、建新账。

  10.村级财务实行乡(镇)农经站会计代理后,严格执行账、款分管制度。出纳员负责管理现金,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并进行现金序时核算。记账员负责建账、记账、算账、结账、定期核对账目,并依法履行会计监督职责。

  11.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准参加各种名义的赞助活动,不准用公款购买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对各种合同外的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乱摊派,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拒付。

  12.村级各类资金要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禁相互挤占、挪用、平调。发现要追究其责任。

  13.村级各类单据,尤其是付方单必须有经手人签章或签字,由村级财务主管人员签批,村民理财小组盖章后,再由农经站账前审核后方可入帐。

  14.加强村级票据管理,对村级所取得的外来原始单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自制原始单据必须使用JNBP—吉林省农村经济组织标准凭证,空白凭证由乡农经站统一管理。村级可根据需要向农经站领取。农经站对各种所领取的空白凭证进行登记。

  15.实行财务公开,乡农经站定期或不定期对各村的经济收入,往来款项各项补贴资金等业务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16.镇农经站要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年度内各种会计资料、统计资料要统一整理装卷归档,会计档案不经批准,不得随意销毁。

  17.报帐员、记帐员要认真执行国家各项财经法规和制度、刻苦钻研业务、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客观公正。

  18.对应收、应付款两类账户不得混用。严禁村发生垫付资金行为,杜绝通过两类账户人为造成呆死现象。出现违规问题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9.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实行购建前审计审批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按照购建的金额报农村审计站审计同意后方可购建。

  20.村集体经济组织严禁用集体资金或贷款、借款代农民缴纳税费。

  21.加强电算化管理,严格执行相关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3

  为加强农村财务管理,巩固壮大集体经济,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发展,进一步规范村(居)财务收支行为,使农村财务工作做到有章可循,现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预决算管理制度

  1、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实行预算管理。年初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本着“统筹兼顾、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年度预算方案。

  2、严格执行预算计划。村(居)在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合理制订本年度收支计划,列出收支预算表,报街道审核批准后执行,审核批准后计划外的支出项目,原则上不得进账,特殊情况下增加的项目支出,必须在有收入或资金来源的前提下,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报街道农经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确保不增加负债。

  3、年终实行决算。村(居)在年度终了时,对全年的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特别是对收支定额的执行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检查和分析,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编制决算报表。

  农经部门要加强村(居)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的经常性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不执行预决算造成经济损失或增加集体负债的,要0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二、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1、村(居)集体资金一律执行“村有街道管”制度。村(居)不得开设银行存款账户,所有资金必须交到街道农经站管理。

  2、村级日常开支实行备用金制度。备用金由报帐员管理(报帐员由村会计兼任),备用金限额为2000元,村(居)应根据资金使用情况建立现金日记帐和资金代管日记帐,准确核算库存和资金代管情况。

  3、严禁坐收坐支。凡村(居)取得超1000元或累计收取达3000元的集体货币资金收入,经办人一律在5日内全额交到村会计处(或直接缴到农经站资金代管账户),村会计应在7日内将资金交到农经站代管,村(居)不得直接用于补充库存,禁止以收抵支或瞒报收入,严禁白条抵库,任何人不得随意借支挪用村集体资金。对村(居)收取资金超过半个月未交街道代管的,每个月按未代管金额的2%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且超过3个月的按贪污或挪用处理。

  三、财务收支管理制度

  1、收入管理制度。村(居)收入核算的范围主要包括:财政转移收入、财政各项补助收入、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村(居)集体资源性发包及上交收入、土地征用补偿、土地复垦补助资金、利息收入、有价证券、集体资产资源的租赁变卖收入、捐资、筹款等各项收入,村(居)对所有收入,必须及时纳入帐内核算,不得搞账外设账,对各项承包合同,要按时搞好结算兑现,不得无故拖欠,对暂时不能收取的,要按权责发生制核算管理。

  2、支出管理制度。所有村(居)发票必须为有效、合法的原始凭证,确无外来原始凭证的方可使用规范的自制凭证。凭证入帐时应注明用途、经手人、证明人,会计有权对不符合报账要求的凭证予以退回和拒收。村(居)所有支出实行主任一支笔审批,对300元以上支出实行书记、主任会批,2000元以上支出由村(居)两委研究通过,10000元以上支出要向街道请示批准后方可实施,严禁审批人员自支自批和越权审批,所有支出在民主理财小组同意后报街道农经部门审核把关后入帐,没有经过理财小组理财或农经部门审核不过关的支出一律不得入帐。村(居)发生的日常性费用支出应日清月结,发生的工程性支出项目,要在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结算入账,不得隔月报帐,对暂无资金兑付的支出也应先入帐记往来,对无故超过3个月未报帐支出的不予报销。

  3、费用控制制度。各村要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村主要干部工资标准由街道审批后发放;村级非生产性支出实行总额控制与包干结合的管理办法。对招待费、租车费等其他非生产性开支实行专项管理,严格控制开支范围和标准,具体要求和标准如下:

  报刊费。各村(居)原则上控制3000元以内,其中:2000元用于党报、党刊;1000元用于业务部门刊物征订,任何人不得推销各种报刊杂志。

  办公费。平时不予报支,年终一次补贴到人。主要用于笔、笔记本、纸张、电话费等。其中:村书记1000元、村主任、会计每人800元、其他村干部300元,村(居)集体使用固定电话的按上述标准的50%执行。

  差旅费。出差人在市区内的原则上不补贴,出市区每人每天补贴不超过40元。各村(居)不得长期租用车辆,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租用车辆必须注明事由、用车人、金额等。

  招待费。村(居)原则上不得接待上级来人,对确需接待的应严格控制,不得超标准接待,年接待费用不得超过村集体资源性资产发包上交和其它收入总额的10%(收入需缴街道代管),超出部分由书记、主任、会计按4:3:3比例负担,不得报销入账。对募捐、引进资金产生的招待费、差旅费等一切费用包干使用,5万元以内按不超过15%、5万元以上按不超过10%安排,不计入招待费限额,超出使用部分由经办人或批准人负担。

  四、结报帐制度

  1、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制度。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坚持村级集体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不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侵占挪用村集体资产。街道农经站为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单位,主要负责对农村财务的管理和农村经济活动的反映、监督。

  2、农经站代理记账基本程序。

  (1)报账:村(居)理财结束后,由审批人批核,村报帐员填制报账单,将审核合格的原始单据报农经站。

  (2)审核和记帐:每月30日前报农经站审核,经农经站审核后,报农经站代理记帐员记帐,登记相关账簿。

  (3)对账:记账结束后,村报帐员和记帐员要及时核对,做到账簿相符、账账相符,防止脱节。

  五、票据管理制度

  1、票据使用。村(居)向农户收取的一事一议资金等必须使用《省农民承担费用专用票据》;内部单位和农户往来结算、集体发包上交资金、其它事项取得资金使用村集体级济组织内部结算凭证和专用收据,村(居)不得使用其他收据。

  2、票据管理。收款票据由村会计到街道农经站认领,设立领、销登记簿。票据保管由村会计负责,缺失一本处罚村会计100元,并承担所造成的经济、法律责任。

  六、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1、债务管理。村(居)严控举新债,确需因公益事业必须的借债,需经村集体讨论确定,并实行举新债分级审批,2万元以内的由街道农经站审批、2—5万元的由街道领导审批、5万元以上的报区农办审批备案,擅自举债的当事人负责本息的归还,集体不得入账。村(居)要逐步化解旧债,对以前垫支的税费、公益事业并已入账的借款,承担不超过银行的贷款利息,未兑现的干部报酬及其它事项形成的债务,一律不得生息。

  2、债权管理。村(居)要认真做好村级债权的核实工作,制定年度清收目标,通过有效途径逐步清收债权。对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的,要按照诉讼程序进行清收,并参照信用社贷款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对确实无力缴纳的农户,经民主评议可免交资金占用费。对外单位和个人的欠款,要落实到批准借款人,限期收回,对造成村(居)资产流失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4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完善,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也得到了不断地发展和完善。发展和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是党和政府长期坚持的政策和目标。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对于巩固劳动人民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保障农民基本权益以及维护农村的稳定、和谐都有着重要的意义。但目前阶段,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本文先从目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改革中所遇到的问题着手,然后就如何完善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进行研究。

  【关键词】改革开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完善研究

  我国目前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人民集体所有制。“集体经济”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的简称,是生产资料归部分劳动者共同所有的公有制经济。在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了高度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农村从土改后短暂的土地私有制,经过生产合作社,逐步向社会主义改造,实行了土地等生产资料归由集体经济所有的人民公社体制。由此看来,无论在改革前或者改革后,发展和壮大农村集体经济都是我国党和政府的目标。

  一、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改革中的障碍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委会的职能不清

  虽然《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是“经济组织”,它的职能是“经营”;村委会的职能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的职能是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办理本村的公益事业,并为本村村民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从宪法的角度看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委会的职能的分隔是显而易见的。但在实际中,由于我国现行的农村体制是从计划经济时代人民公社体制演变而来,虽原有的人民公社体制被废除,但农村经济组织中的结构并没有什么显著的改变。在农村中,村内一般只设置村委会,没有其他的具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虽然在近些年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改革也出现了一些诸如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以及股份合作社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组织的管理人员一般都是村委会中的管理人员兼任或者由村支书代理,那么这样一来,村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就与村委会在职能上关系不清,还会出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隶属于村委会的局面[1]。这样,人民公社时政社合一的局面并没有得到改变,村委会既扮演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又代表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有农村人民的自治职能,又有集体经济的经营职能。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法人地位无法确定

  从我国目前所行的法律框架来看,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实行法人治理机构在短时间内是无法实现的。因为首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被视为《民法通则》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四类法人类型。其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不能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因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非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两者内部中的成员结构以及成员资格也不一样[2]。另外,虽然部分地区根据发展要求制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证书”制度,但其缺乏法律依据,运行起来较为困难,也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制度内部缺乏规范的设立程序,没有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法人与村委会或者其他农村社区组织的关系,缺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利益分配机制,并且也缺乏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法人的明确定位。这些因素都导致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法人地位无法明确确定。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的完善措施

  (一)明确村委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权关系

  村委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权关系的不明确,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农村集体的发展,也制约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的完善。因此,在完善农村集体经济制度时,首先就应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农村中的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委会的职权关系。在这个方面,虽然《宪法》中已经明确了村委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以及各自的职能,但在实际运行中,村委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并没有做到政社分离,此时就应该针对这种现象制定具体的法律制度,明确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与村委会的职能分离。但在分离两者职能之前,首先就应该在农村地区建立完善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不是单纯由村委会代理,并且在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组织中的人员也不应该与村委会中的人员有过多地交集,从而造成两个机构中人员的过分叠加,导致人员双向职权的出现,从而影响其职能的正常发挥[3]。另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人员资格的审查也应在法律法规或者其他相关制度中进行明确的规定。

  (二)构建新的法人类型

  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立为相关的法人地位,已经成为目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但就目前阶段而言,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并不属于现存《民法通则》中的四类法人类型,因此,构建新的法人类型,应当成为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以及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重中之重。法人制度是一项民事法律制度,是由民事法律所进行规定的事项,因此,在构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法人地位时,首先,可以通过修改《民法通则》中法人分类的局部内容,增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相关内容,其次,可以在《民法典》的修订过程中,逐步增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制度。另外,还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出台相关的立法解释,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制度,此种方法也是目前阶段最具可行性的措施[4]。

  (三)建立具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和法律

  除了应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委会的职权关系以及增添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制度之外,还应该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和完善具体的法律法规。例如,可以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一系列问题进行法律上的明确规定,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及经营实体的性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职权和职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设立条件及设立程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与其成员间的关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组织机构、集体财产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财务管理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利益分配等[5]。除此之外,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关法律中还应该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相关事项,以保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正常运行以及保证其经济经营职能的正常发挥。

  (四)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

  在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方面,还应该完善与其制度运行相关的其他配套制度,如可以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完善,对村委会的各项职能在明确规定的基础上,还应对其进行明确限制,避免村委会人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人员的相互交叉和叠加,使村委会的职能与其“基层自治组织”的性质真正结合起来;可以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的“实施办法”,将相关的制度和政策真正落到实处;此外,还可以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税收优惠以及财政扶持政策进行完善,各部门应该在各自的职权职责范围内提供相关的政策支持。

  三、结束语

  近些年来,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呈现逐渐弱化和边缘化的趋势,严重阻碍了我国农村地区经济的发展以及农村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因此,应尽快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推进相关法律制度的立法进程,加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配套制度的政策扶持力度,为推进我国农村地区经济与社会的稳定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蒋传宓.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的完善[J].农业经济,2012:6-8.

  [2]关锐捷,黎阳,郑有贵.新时期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践与探索[J].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13:28-34+84.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课题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研究[J].调研世界,2015:16-19.

  [4]李洪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创新与功能发挥的理论思考[J].农村经营管理,2014:19-25.

  [5]黄延信,余葵,师高康,王刚,黎阳,胡顺平,王安琪.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J].农业经济问题,2014,04: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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