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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合作协议]成立分公司的合作协议

时间:2019-01-19 09:33:28 上海 投诉建议

甲  方: xx-x省xx-x公司或个人

乙  方:上海季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关于成立xx省季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合 作 协 议

订立合同双方:

甲  方:xx-x省xx-x公司或个人(以下简称甲方)

乙  方:上海季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改善、挽救人类生存环境,为了人类共同的家园更加美丽,合作双方根据国家环保产业相关政策,在合作双方多次相互考察的基础上,为拓展垃圾处理市场并发展成为国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领域的领头羊,占领国内市场,形成战略同盟,共同组建成立“xx省季明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合作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信互赢的合作原则,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作项目

合作项目:共同组建成立“xx省季明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承接本省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

第二条  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以营业执照为准,合作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另行签署协议。

第三条  合作公司经营范围

1、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技术咨询及服务。

2、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建设(交钥匙工程)。

第四条  合作公司注册资金

注册资金:人民币2000万元。

第五条  合作公司注册地点

注册地点:xx省xx市。

第六条  合作原则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经营管理,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依法经营;

2、遵守商业规则,公平合理、诚信互惠、优势互补,严守商业秘密,维护双方合法权利;

3、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精诚团结、强强联合,以“城市生活垃圾‘lj’五化处理技术”为母体在环保领域不断发展,力争以最快的速度成为垃圾处理领域的领头羊。

4、统一商标、统一技术资料对外宣传、推广。

第七条  双方的权利、责任

(一)甲方

1、甲方为出资方,出任公司董事长,负责协调董事意见,主持董事会工作,并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

2、负责为设立新公司向当地主管部门申办企业经营的一切合法手续。

2、委派财务管理人员,主要负责项目资金的管理、监控、计划和安排,确保公司经营状况、资金状况对股东双方的公开,并将公司每个月的财务报表按月及时送达各股东;

3、负责项目的开发、融资以及承接工程项目;充分发挥甲方的地域优势和资金优势,不断扩大项目的影响力及知名度,充分争取地方政府的扶持和帮助,争取各项优惠政策,为项目发展打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4、充分发挥乙方持有的高新专利技术优势,跟进世界高新环保技术的发展步伐,打造高新技术产业品牌,在全国乃至世界树立现代环保产业龙头形象,造福于民。

5、以甲方的地域优势及前期资金投入和后续资金融、投资等优势资源入股,持有公司70%股权;

(二)乙方

1、乙方技术发明人杨计明出任公司副董事长、总工程师职务,负责公司全部技术支持,负责垃圾处理工艺新技术的开发,并提供目前国内比较先进、成熟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艺和技术。

2、负责配合设计院做好项目可研、初设、环评、地勘、设计、审图等工作,以及各种工程费用的控制。

3、负责公司承接工程项目后的设备制造、安装、调试、人员培训等工作。

4、负责委派一般财务人员,主要负责公司资金的使用、发放,确保公司经营状况、资金状况对股东各方的公开;

5、负责公司工程技术人员的招聘、培训、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6、为了保证工程质量,统一品牌,“lj”项目中的成套设备,由乙方负责按出厂价提供给公司。如是公司投资项目,乙方保证按市场最低价提供给公司;如果是他方投资项目,乙方保证公司的净利润为设备出厂价的15%以上。

7、乙方提供的技术必须是先进而适用的,具有一定市场竞争力。从技术上有责任确保公司拓展的环保项目投入经济、可靠、实用,并协助公司通过政府的验收等工作。

8、以技术使用费与该地区总代理费及乙方在该地区现有的市场资源等无形资产入股,持有公司30%的股权,此股权公司增资扩股,股权不变。

第八条  共同责任和义务

1、共同成立“xx省季明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

2、在公司所在区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授权任何企业和个人为公司所在区域的代理。

3、公司将在公司所在区域内以乙方的技术及发明专利展开业务活动,乙方必须保证对公司的技术支持。

4、乙方所拥有的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甲方在履行合同并支付技术保密费、技术补偿费后,方可拥有该技术使用权,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自使用或泄漏乙方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若因此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甲方须赔偿乙方不低于100万元以上的经济损失。

5、甲方可以在此协议有效期内在全国各地乙方未成立季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之地域承接工程、销售设备,但不得成立分公司。更不得用乙方的专利技术,成立其它公司,从事同类经营活动。若因此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甲方须赔偿乙方不低于100万元以上的经济损失。

6、合作到期或公司解散后,甲方之技术使用权自动解除,并在5年内不得经营该类业务。

第九条  技术保密与技术保密费支付

1、甲方对乙方之技术负有严格的保密责任,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乙方的技术资料泄露给第三方。

2、乙方的技术秘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

3、甲方支付乙方的技术保密费为一次性30万元人民币(此合同签署前,甲方须将5万元定金打入乙方指定账号,此定金可抵技术保密费);甲方支付乙方的技术补偿费为每年20万元人民币(此合同签署前,甲方须将5万元定金打入乙方指定账号,此定金可抵技术补偿费)。此合同一经签署,15个工作日内甲方须将以上款项全额打入乙方指定账号,并以此作为本合同正式生效之日。合同生效后,每年此日,甲方应将技术补偿费全额打入乙方指定账户,逾期30日未付,即视为甲方违约,此协议自动失效。

第十条  技术服务费支付

1、乙方技术发明人杨计明根据工程需要,不定期参加公司工作,各种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差旅费、住宿费按实际发生计算;技术服务费按1000元/天计算,以机票为准。

2、公司需要引进的、由乙方安排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其月薪为人民币1万元,签约后即由公司按每月1万元人民币的标准逐月发放;公司提供住房并安排家属就业,伙食费、差旅费、通讯费由公司实报实销(通讯费、差旅费不包括家属)。享受《劳动法》规定的年休假及其它一切合法权益。

3、公司需要引进的、由乙方安排的普通工程技术人员,其月薪为人民币5000元,签约后即由公司逐月发放;公司提供住房并安排家属就业,伙食费、差旅费由公司实报实销(差旅费、不包括家属)。享受《劳动法》规定的年休假及其它一切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红利分配

1、合作公司按照承接和开发的项目进行单独核算,完成一个结算一个,但甲方前期投入的资金只能作为股本金或固定资产,不得计入项目成本。

2、新公司每年12月底,经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得出的利润按营业执照上法定的股份比例分红。即结算方式为甲方70%,乙方30%。

2、分红利润应在审计后十五天内汇入乙方指定账户。

3、新公司的董事、经营管理机构、劳动管理、财务、纳税与保险等参照公司法定章程执行。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及其它

1、合作双方当谨遵上述双项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当赔偿双方就该项目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2、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作公司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律仲裁解决;

3、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讨论补充或修改,若补充修改后的部分与本合同有矛盾之处,以补充修改后的规定为准,补充和修改的内容属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合并执行,具有同等效力;

4、本合同之内容及个人信息,仅限于合作公司合作双方内部知情,因合作双方任何一方泄露合同内容及个人信息所造成的后果,由泄露方承担一切责任。

5、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合作公司履行本合同第九条后正式生效。

甲  方:xx-x省xx-x公司或个人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乙  方:上海季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合同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发布ip:116.226.*.*(ip所在地:上海)

成立分公司的合作协议 [篇2]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合作、双方共赢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设立和运营 分公司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供营业资质等法定依据,并办理分公司注册、备案等必要的手续,在 开设分公司。

2.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有关证明自己具有履行本规定义务的身份凭证进行资格审查认定。

3.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委托乙方在工商部门代为设立_________分公司的必要文件,并授权乙方办理设立手续。

4.在_________分公司设立后,甲方应将有关_________分公司的工商手续提供给乙方,并授权乙方进行运营。

5.甲方提供外围用工单位渠道,确保乙方提供的合格人员的输送。

6.甲方有权对乙方设立和运营

7.乙方在_________分公司设立和管理工作中遇到困难请求甲方帮助时,甲方应在第一时间给予乙方帮助,并应协助乙方做好分公司相关工作。

8.甲方认为乙方工作不力或乙方行为有损甲方利益或乙方未按本协议书履行其义务时,甲方有权收回提供给乙方的手续,并撤销对乙方的授权。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负责设立_________分公司,并负责支付设立_________分公司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代为设立的工商费、手续费、办公费、公关费、差旅费等。

2.乙方负责_________分公司设立后的一切运营工作,并负责支付

_________分公司运营所需的一切费用,并承担乙方经营期间的一切风险及责任。

成立分公司的合作协议 [篇3]

甲方:**公司

乙方: 带有技术的两个自然人**

甲方与乙方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原则下达成如下共识:

一、甲方支付乙方安置费20万元整。此安置费在签定协议时一次性全额支付。

二、股份:甲方总股本金为2500万元整,其中乙方技术干股8%,自创立之日起5年内,乙方所持的干股不占有资产,但享有除资产占有权外的,如:分配、表决等其它权利,5年后,享有含资产占有权在内的全部权利。乙方要求以现金投入股份2%,即:50万元整。此款以借款形式向甲方借款,从签约之日起2年内无息借款,2年后利息按当时银行贷款利息计算,每半年支付一次,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并由乙方在甲方所占股份作担保,即乙方两人所持股份占甲方全额的10%。甲方每年对每个股东(包括乙方)按股份的比例对生产经营产生的税后利润(扣除法定盈余公积及公益金后)进行分红。

三、工资从签订协议开始,每人发放工资为8000元/月,甲方承诺年收益大于50万元(年收益= 两人工资19.2万元整+10%股份的分红若干万元)。

自协议签定之日起计算,不足一年,按月份计算年薪+分红(即4.166万/月)。

四、乙方进入董事会,并可以安排其他一人在财务部工作。此人工资及待遇与其它相同职位的财务人员一样,由乙方指定此人,由公司统一管理。

五、自甲方创立之日起五年内,所持股份不得转让。

六、自甲方创立之日起五年内,甲方不得辞退、开除乙方,但乙方犯有主观故意损害甲方利益的重大原则性的过错,并给公司带来重大经济损失,经其它股东一致同意,可以辞退、开除。乙方有责任和义务带领甲方技术人员不断追求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增加产品种类,使甲方产品收率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厂家,成本不高于国内同行业厂家,在项目建设到建成后的正常生产期间内,如果因为甲方主观因素导致项目建设或者生产停顿并且长期无法开展项目建设或者生产经营业务活动时,甲方应给予乙方200万元补偿金,并且返还初期投入的100万元现金。客观因素导致的上述情况,补偿金为100万元,并且返还初期投入的100万元现金。

七、自甲方创立之日起,任何股东不得在他处从事与此产品有竞争的行业,离开甲方三年内不得从事相同或类似行业,否则应承担200万元的违约金,同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在甲方的一切股份及股东权利。

八、在甲方任职的股东,离开公司三年内方可退股。

九、甲方合并、分立、解散、转让,必须经所有股东一致同意。

未尽事宜,双方商榷。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甲方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这份协议,你看了后感觉有陷阱没有?我就是乙方的自然人之一,我想提高技术所占股份比例和减少资金投入。公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发起人以工业产权、 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此比例对高新技术企业将会提高”。 其是第八条,我想去掉;因为股东离开公司三年后企业到底咋样还不确定,也许垮掉了呢。因甲方代表是酒精沙场的大老板,经营有多家实体股份公司。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简单的分析,该协议基本上表达了“干股”的一些含义,但是内容比较复杂,混乱。

首先,甲方作为一家公司,其无权对公司的股权进行处分,包括分红权、选举权等等,因此,以甲方的名义跟乙方签订协议给予分红权等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在盖章上好像股东也参与了盖章,因此说该协议明显的存在不规范之处。

另外,如果股东打算将包括分红权、选举权等以干股的形式分配给乙方,那么股东应当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书面的决议,或者甲公司的全体股东都在此协议上盖章或签字。

另外,乙方是两个自然人,若其中一个违反了协议,那么将如何执行呢?例如:第六条,因此,建议将乙方的两个自然人分开,或者可以各自分别与公司(实质上已经是股东、公司)签订这个协议。

第二条意思表达不清楚。这条款关于股东入股的问题,现在总股本为2500万,但是股东入股后,股本变化了,股权比例也相应变化,但是协议上好像体现不出来。股东入股后,立即享有股东身份,但是上面第一条约定的8%股不享有完整的关东权利,那么这2%的股权的权利如何呢?约定不明确。

股东入股,那么应当办理股东入股手续,否则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或者说程序上有漏洞)。

关于公司分红问题,协议没有约定乙方是否有权了解公司财务资料(或状况),若公司盈利但是已没有营利为理由不予发放8%的干股分红,则难以保障权益;关于进入公司的董事会问题,没有约定是否享有董事的权利,没有约定是否能会被撤换,权利难以得到保障。

提问中提到的第八条,意思表达不清“离开公司三年内方可退股”?意思是“三年内”可以退还是不可以退?理解起来容易有争议!

提问中提到的“公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是过时的条款,该条款是旧公司法的规定,新公司法今年1月1日生效,旧公司法已经不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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