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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汽车报废补贴2018|2018年汽车报废补贴最新政策

时间:2016-11-16 00:39:41 北京 投诉建议

  汽车在使用了一定的年限之后,都要申请报废,那么你知道最新汽车报废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吗?下面和小编一睹为快吧,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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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汽车报废政策

  一、申请黄标车提前报废奖补的条件

  1.申请补贴的机动车必须是除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以外的黄标车(黄标车是高污染排放车辆的别称,是未达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或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因其贴的是黄色环保标志,因此称为黄标车。具体可通过互联网网页查询,最终结果以市环保局确认意见为准);

  2.本市号牌,且车辆注册时所有人的居住地或单位注册地为南通市崇川区、港闸区、开发区的机动车;

  3.非因自然灾害、失火或者交通事故导致直接报废,且比《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机动车使用年限提前一年报废;

  4.在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之间办理注销登记的黄标车;对符合奖补办法规定未及时领取第一阶段或第二阶段奖补的黄标车也可提出申请。

  5.第三阶段奖补申领时间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7月1日,按照奖补办法之规定提交申领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二、报废淘汰黄标车政府予以补贴办法

  1.第三阶段的奖补额度。

  奖补额度为《南通市黄标车提前报废奖补办法》规定的第一阶段奖补额度的65%,最高9100元,最低1950元(详见文末附表)

  2.自行处理不予补贴。

  为鼓励车主将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就地报废拆解,此项奖补政策仅适用于通过报废方式淘汰的“黄标车”,对转出或自行处理的“黄标车”不予补贴。

  3.引入回收竞争,最大限度优惠车主。

  在报废回收环节打破区域限制,引入竞争机制,对将车辆交售给符合资质的省内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予以认可,通过市场调节手段提高报废汽车回收价格,最大限度地惠及提前报废的“黄标车”车主。

  4.车主可委托回收企业代办。

  为方便车主申办补贴,《办法》鼓励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在办理日常报废手续基础上拓展服务内容,接受车主委托,办理补贴申请,提高审核效率,服务社会和市民。

  三、申请材料

  1.《南通市黄标车专项奖补资金申请表》(一式两份);

  2.《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车辆所有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车主本人或委托代理人银行账户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

  6.公路客运、旅游客运“黄标车”需提供《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由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车辆所有人的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车主可有两个途径申请奖

  途径一:车主将车辆交售给南通市区报废回收企业的,报废回收企业告知车主黄标车提前报废奖补政策,车主可委托回收企业办理奖补申请。

  途径二:车主在南通市区以外报废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的,可登录互联网网页,确认车辆为黄标车后,下载、填写申请表,带齐相关材料到市车管所二楼西大厅办理。

  五、办理黄标车提前报废奖补的地点

  市公安局、环保局、商务局、财政局在青年东路299号,南通市公安局车管所设立了“黄标车”提前报废奖补联合服务窗口,具体办公地点在车管所二楼西侧大厅,咨询电话85269028,工作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第三条 商务、公安、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执行有关工作。

  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五条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第六条 变更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有关要求确定使用年限和报废:

  (一)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的,应按照本规定附件1所列公式核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15年;

  (二)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三)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需要转出登记所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四)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半挂车与其他载货汽车、半挂车相互转换的,按照危险品运输载货车、半挂车的规定报废。

  距本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

  第七条 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达到下列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二)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三)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四)公交客运汽车行驶40万千米;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80万千米;

  (六)专用校车行驶 40万千米;

  (七)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八)微型载货汽车行驶50万千米,中、轻型载货汽车行驶60万千米,重型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行驶70万千米,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行驶40万千米,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行驶30万千米;

  (九)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行驶50万千米;

  (十)正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千米,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千米。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是指上道路行驶的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非营运载客汽车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自用载客汽车;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是指专门用于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等危险品的车辆;变更使用性质是指使用性质由营运转为非营运或者由非营运转为营运,小、微型出租、租赁、教练等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之间的相互转换,以及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转为其他载货汽车。本规定所称检验周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本规定第五条制定的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或者摩托车使用年限标准,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商务、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备案。

  第十条 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报废标准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2013年5月1日前已达到本规定所列报废标准的,应当在 2014年4月30日前予以报废。《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关于印发<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发展计划委、公安部、环保总局令〔2002〕第 33号)同时废止。

  关于买车的补贴政策

  第一,补贴降低

  政府补贴将向下调整

  根据2015年公布的新能源汽车国家补贴标准政策,以及2016年补贴政策的变动情况,可以预估2017年国家对新能源汽车的补贴将降幅20%。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有意新能源汽车的准车主来说,补贴降低20%,并不意味着降低的20%部分都要自己掏腰包!

  以北京地区的吉利帝豪EV车型来说,目前高配车型厂商指导价24.98,2016年国家补贴5.5万(续航R>250km),北京市政府配套1:1补贴5.5万元,补贴后车价13.98万,并且进入11月开始,各家经销商纷纷吹响了降价促销的号角,实际经销商优惠从5000元迅速提升到15000元以上。2017年1月1日起,国补+地补降低到8.8万元,理论上准车主们要多花费2.2万。但根据2015进入2016年度的交替状况,很可能各品牌厂商会相应的降低车型的指导价(这是在厂商可以负担成本的基础上),为了保持及进一步扩大市场份额,降价势在必行,但具体降低多少,还要看厂商的承受能力。

  总得来说,就是新能源汽车2017年是否涨价并不一定,但肯定不会降价就是了,因此刚需的准车主,可以在近期下手了。

  第二,车型补贴标准提高

  热销车型比亚迪秦EV

  根据之前的政策以及骗补现象的发生,新的国家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很可能实行更高的受补贴车型要求标准,并且具体补贴金额也很可能对车型的续航能力等 提出更高的要求。

  作者推测,2017年新能源汽车分级补贴政策很可能将续航能力标准继续提高到300km,也就是说像吉利帝豪EV、EU260这类续航处于250km~300km的车型可能会出现补贴降低的现象,当然这也只是推测。北汽作为背靠政府资源的国企,近期陆续推出EU300、EU400等车型,并且陆续停售EX200、EV160、EV200等车型——管中窥豹,可见一斑。

  因此,在这里也提醒有意新能源的准车主,如果是打算入手占标型车型,可以考虑年前下手,以免由于补贴政策调整而造成多花钱的损失。

  第三,新能源电动汽车新车型陆续上市

  广汽传祺EV

  最新一期的补贴车型名录公布后,广汽传祺等众多车型进入新能源汽车名录。新能源汽车各品牌厂商之间的竞争激烈,对于整个市场和最终消费者来说,是一件好事。

  对于对车型有更高需求的改善型购车者来说,车型的丰富意味着续航里程和其他性能、外观的逐渐提高,个品牌厂商为了提高市场竞争力,必然更专注于技术提高,以满足消费者日益提升的使用需求。

  因此,对于对新能源汽车续航里程和其他性能、外观、品牌等有更高要求的准车主们,可以继续等一等。

  再此,也透露一个消息,目前邻电新能源已开始接受比亚迪宋EV纯电动车型的预约,看好比亚迪宋EV纯电动版车型的车主可以下手了,资源紧俏,你懂的!提车日期待定,预计2017年2月~3月。

  >>>点击下一页更多“汽车使用年限报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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